警惕招标八大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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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8月4日讯 7月13日,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福建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履约执行以来,无正当理由不履约供货,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4家企业进行了不诚信企业公示,这对药企来说,堪称不可碰触的红线。笔者简要地梳理了全国部分省市招标的相关规定,看看还有哪些地方设置了招标红线与不能逾越的雷区。
福建:无正当理由不履约供货
7月7日发布的关于征求《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履约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中,福建招标在招标履约方面,对生产企业从“供应及时性、质量保障性、处置问题有效性及医疗机构满意率”4个角度进行评价。
其中,“供应及时性”占40分,涉及“无正当理由不按中标药品的中标信息、规定时间和订单数量供货的”“未按时供货不按规定报告原因的”“不发货且伪造发货记录或虚报发货数量的”,均不同程度拟进行扣分处理。而在质量保障性方面(30分)一票否决,即因药品生产环节质量问题被食药监部门处罚取消挂网的,该项不得分。医疗机构满意率也创新性地被纳入,占10分。
广东:未及时签订三方合同
广东省药交所自2013年底招标至今,对未能及时签订三方合同的药企、配送商堪称痛下杀手:省卫计委办公室定期公示,对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合同的生产企业将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全部品规两年内挂牌交易资格。如果配送商未及时履约签订合同,根据规定,生产企业将一并受到上述处罚。
广西:涉嫌商业贿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在“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中,涉及生产经营企业不诚信记录处理的有两方面:(1)2012年以来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企业药品有涉及商业贿赂案件、但未涉及企业法人行为的。(2)在采购活动中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药品价格、不良反应整改等相关信息被举报查实的。
安徽:配送率不足
2014年,安徽省基本用药招标方案规定,2013年全年在该省基本药物(含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中,平均配送到位率低于51%;或2013年全年在该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平均配送到位率低于61%的生产企业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该企业生产的廉价药品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品种可参与投标。当时配送率问题导致少数商业、药企“散步”投诉。
江西:虚假材料骗取挂网资格
《2015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第八章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企业若有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产品挂网资格、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供货等行为的,将依据《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和《江西省药品挂网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上海:随意弃标
《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二批)》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后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将被列入“违规名单”,将按上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罚。同一企业连续两次发生此类违规情况将取消下轮投标资格。
湖北:低于生产成本恶意投标
《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对中标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等情形,将被列入招标采购不良记录。同时,湖北省明确要求已经中标的基本药物必须达到全省覆盖。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若未按规定实行全面覆盖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浙江:串标围标
2015年初,浙江省第二批药品招标相关方案规定:投标企业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若出现串标、围标进行恶意竞争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该省药品集中采购。
医药网新闻
福建:无正当理由不履约供货
7月7日发布的关于征求《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履约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中,福建招标在招标履约方面,对生产企业从“供应及时性、质量保障性、处置问题有效性及医疗机构满意率”4个角度进行评价。
其中,“供应及时性”占40分,涉及“无正当理由不按中标药品的中标信息、规定时间和订单数量供货的”“未按时供货不按规定报告原因的”“不发货且伪造发货记录或虚报发货数量的”,均不同程度拟进行扣分处理。而在质量保障性方面(30分)一票否决,即因药品生产环节质量问题被食药监部门处罚取消挂网的,该项不得分。医疗机构满意率也创新性地被纳入,占10分。
广东:未及时签订三方合同
广东省药交所自2013年底招标至今,对未能及时签订三方合同的药企、配送商堪称痛下杀手:省卫计委办公室定期公示,对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合同的生产企业将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全部品规两年内挂牌交易资格。如果配送商未及时履约签订合同,根据规定,生产企业将一并受到上述处罚。
广西:涉嫌商业贿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在“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中,涉及生产经营企业不诚信记录处理的有两方面:(1)2012年以来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企业药品有涉及商业贿赂案件、但未涉及企业法人行为的。(2)在采购活动中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药品价格、不良反应整改等相关信息被举报查实的。
安徽:配送率不足
2014年,安徽省基本用药招标方案规定,2013年全年在该省基本药物(含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中,平均配送到位率低于51%;或2013年全年在该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平均配送到位率低于61%的生产企业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该企业生产的廉价药品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品种可参与投标。当时配送率问题导致少数商业、药企“散步”投诉。
江西:虚假材料骗取挂网资格
《2015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第八章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企业若有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产品挂网资格、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供货等行为的,将依据《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和《江西省药品挂网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上海:随意弃标
《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二批)》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后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将被列入“违规名单”,将按上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罚。同一企业连续两次发生此类违规情况将取消下轮投标资格。
湖北:低于生产成本恶意投标
《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对中标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等情形,将被列入招标采购不良记录。同时,湖北省明确要求已经中标的基本药物必须达到全省覆盖。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若未按规定实行全面覆盖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浙江:串标围标
2015年初,浙江省第二批药品招标相关方案规定:投标企业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若出现串标、围标进行恶意竞争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该省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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