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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健品会销模式再遭严管

  医药网11月2日讯 10月28日,四川省食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对保健会议营销方式作出鉴定:属于食品经营范畴!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无证"裸奔",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这些人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罚款。

  《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会销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

  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是目前保健食品销售的主要模式之一。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存在虚假宣传、价格虚高等现象,尤其吸引许多老年人购买获取高额利润。

  实际上,保健食品会销模式遭遇严管并非“新鲜事”,今年七、八月来,国家工商总局和广东、湖北等省份的食药监部门频频发文,规范保健食品会销。

  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经营者利用其他固定场所开展保健品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基层立法听证会引发热议。根据《草案》规定,在会议或讲座等现场销售保健品被一律禁止。会销模式一度遭遇被禁止的局面。

  可以说,保健食品行业已经迎来了最严整顿期,同时有望迎来规范发展的时代。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规范了监管办法和处罚规定。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条例》的出台确定了保健品行业的合法性,让整个行业有法可依,打击和取缔非法企业,中国保健食品事业将迎来规范发展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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