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清单中的那些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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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11月22日讯
· 为什么申报临床的受理号会进入自查核查清单?
· 申报临床的受理号自查后将何去何从?
· 纳入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清单的受理号有什么规律可循?
第四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清单已出炉
自 CFDA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2015 年第 117 号公告)以来,已不定期公布了四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清单,分别是 2015 年第 117 号、2016 年第 81 号、2016 年第 142 号以及 2016 年第 171 号。近期公布的第四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清单,共涉及 55 个受理号。
细心的丁香园 Insight 数据库用户查阅第四批自查核查清单后发现若干问题,并把这些问题抛向了小编,这是极大信任和支持。小编在这将一一作出解答。
Q1:申报临床的受理号为什么会出现在第四批自查核查清单里?
第四批自查核查清单的受理号类型有 JXHS、JYHZ、JXHL、CYHS、CYZB,单从受理号类型来看,JXHL 是申报临床的受理号。同样地,第二批清单、第三批清单皆有申报临床类型的受理号,如图表 1 所示。
第一种 带着申请临床的受理号,做着申请上市的事
比如 CYHL1190003,该受理号显示的是申报临床,实际申报是上市申请。
CYHL1190003 涉及到的药物是山西三九同达药业申报的奥美拉唑肠溶片,早在 2007 年 9 月申报临床,并于 2009 年 9 月获批临床。此药又在 2011 年 6 月向当地药监局申报,同月 CDE 承办,于 2013 年 2 月进入 ANDA审评队列,于 2016 年 10 月完成审评,目前正处于审批阶段。
由此可推测,该药在 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期间开展并完成了临床试验。基于此,该药之后新报任务进入 ANDA 的审评队列,从而推测 CYHL1190003 申报的是上市申请,此受理号应当纳入自查核查清单。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部分药物的受理号是由地方药监局提供,可能因为地方部门与 CFDA 信息沟通不畅,又或者可能因为地方部门提供受理号工作的失误,导致了类似情况的发生。
第二种 曾经申报并获批临床,已有临床数据需自查核查
比如 CXHL1190001,此为上海信谊万象的兰索拉唑肠溶微丸胶囊。
该药于 2008 年 9 月申报临床,同年 11 月 CDE 承办,并于 2010 年10月获批临床。时隔一年之后,此药新报临床,并于 2013 年 2 月进入 ANDA 的审评队列,目前仍处于该队列的审评中。
鉴于此,CXHL1190001 即使申报的是临床申请,但其曾申报并获批临床,同样需要针对已完成的临床数据开展自查核查,因此,CXHL1190001 亦应纳入自查核查清单中。
第三种 进口药物的验证性临床,或可直接批准上市
对于进口药物而言,前期在中国申请并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基于?三报三批?要求,申报验证性临床后获得临床批件,接着申报上市,获得进口文号。
而基于?两报两批?要求,?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可支撑国内上市,申报临床时将进入?验证性临床?的审评队列,可直接批准上市。
因此,虽然此类进口药物申报临床,受理号属于JXHL类型,但前期在国内进行并完成了?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纳入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清单是合理的。
或许是从节约企业研发成本、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等角度考虑,同一企业、同一品种曾获批的临床依然有效,针对曾获批并完成的临床试验数据开展自查核查。
Q2:以上申报临床的受理号自查之后会发生什么?是直接生产,还是获得临床批件再继续申报上市?
根据第 117 号公告可知,药品注册申请人自查后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应在 CFDA 核查前主动撤回注册申请;自查后未发现问题,接受 CFDA 核查。国家核查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未发现问题,进入正常的审评审批流程。
Q3:进入自查核查清单的受理号有什么规则?
从国家的文件来看
第117号公告规定,所有已申报并在总局待审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均须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对照临床试验方案,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情况开展自查。
根据该规定可知,进入自查核查清单的受理号同时含有以下两个特点: 1. 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 2. 已有药物临床试验数据。
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受理号均应进入自查核查清单,而在公布自查清单前注册申请人主动撤回注册申请的除外。
从公布的清单来看
受理号是否进入临床自查核查清单,不限制于受理号本身的类型,而是取决于注册申请的药物是否已完成或曾完成临床试验。就目前自查核查清单中的数据而言,进入清单的受理号包括以下几类:
1. 申报生产或进口的药物,实际的申请内容为上市申请;
2. 曾经申报并获批临床的药物,现在的申请内容为临床申请;
3. 申报进口的药物,审评队列为验证性临床,申请内容为临床申请。
以上类型的受理号均会进入临床自查核查清单。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受理号的类型不是判断药物是否纳入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清单的唯一判断标准,还存在诸多复杂的情况,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通过分析,小编发现,纳入自查核查清单中的受理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是它们均曾申报并获批临床。根据丁香园 Insight-China Pharma Data 数据库查询的申报信息推测,它们均有临床试验数据。
医药网新闻
· 为什么申报临床的受理号会进入自查核查清单?
· 申报临床的受理号自查后将何去何从?
· 纳入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清单的受理号有什么规律可循?
第四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清单已出炉
自 CFDA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2015 年第 117 号公告)以来,已不定期公布了四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清单,分别是 2015 年第 117 号、2016 年第 81 号、2016 年第 142 号以及 2016 年第 171 号。近期公布的第四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清单,共涉及 55 个受理号。
细心的丁香园 Insight 数据库用户查阅第四批自查核查清单后发现若干问题,并把这些问题抛向了小编,这是极大信任和支持。小编在这将一一作出解答。
Q1:申报临床的受理号为什么会出现在第四批自查核查清单里?
第四批自查核查清单的受理号类型有 JXHS、JYHZ、JXHL、CYHS、CYZB,单从受理号类型来看,JXHL 是申报临床的受理号。同样地,第二批清单、第三批清单皆有申报临床类型的受理号,如图表 1 所示。
第一种 带着申请临床的受理号,做着申请上市的事
比如 CYHL1190003,该受理号显示的是申报临床,实际申报是上市申请。
CYHL1190003 涉及到的药物是山西三九同达药业申报的奥美拉唑肠溶片,早在 2007 年 9 月申报临床,并于 2009 年 9 月获批临床。此药又在 2011 年 6 月向当地药监局申报,同月 CDE 承办,于 2013 年 2 月进入 ANDA审评队列,于 2016 年 10 月完成审评,目前正处于审批阶段。
由此可推测,该药在 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期间开展并完成了临床试验。基于此,该药之后新报任务进入 ANDA 的审评队列,从而推测 CYHL1190003 申报的是上市申请,此受理号应当纳入自查核查清单。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部分药物的受理号是由地方药监局提供,可能因为地方部门与 CFDA 信息沟通不畅,又或者可能因为地方部门提供受理号工作的失误,导致了类似情况的发生。
第二种 曾经申报并获批临床,已有临床数据需自查核查
比如 CXHL1190001,此为上海信谊万象的兰索拉唑肠溶微丸胶囊。
该药于 2008 年 9 月申报临床,同年 11 月 CDE 承办,并于 2010 年10月获批临床。时隔一年之后,此药新报临床,并于 2013 年 2 月进入 ANDA 的审评队列,目前仍处于该队列的审评中。
鉴于此,CXHL1190001 即使申报的是临床申请,但其曾申报并获批临床,同样需要针对已完成的临床数据开展自查核查,因此,CXHL1190001 亦应纳入自查核查清单中。
第三种 进口药物的验证性临床,或可直接批准上市
对于进口药物而言,前期在中国申请并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基于?三报三批?要求,申报验证性临床后获得临床批件,接着申报上市,获得进口文号。
而基于?两报两批?要求,?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可支撑国内上市,申报临床时将进入?验证性临床?的审评队列,可直接批准上市。
因此,虽然此类进口药物申报临床,受理号属于JXHL类型,但前期在国内进行并完成了?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纳入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清单是合理的。
或许是从节约企业研发成本、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等角度考虑,同一企业、同一品种曾获批的临床依然有效,针对曾获批并完成的临床试验数据开展自查核查。
Q2:以上申报临床的受理号自查之后会发生什么?是直接生产,还是获得临床批件再继续申报上市?
根据第 117 号公告可知,药品注册申请人自查后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应在 CFDA 核查前主动撤回注册申请;自查后未发现问题,接受 CFDA 核查。国家核查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未发现问题,进入正常的审评审批流程。
Q3:进入自查核查清单的受理号有什么规则?
从国家的文件来看
第117号公告规定,所有已申报并在总局待审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均须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对照临床试验方案,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情况开展自查。
根据该规定可知,进入自查核查清单的受理号同时含有以下两个特点: 1. 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 2. 已有药物临床试验数据。
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受理号均应进入自查核查清单,而在公布自查清单前注册申请人主动撤回注册申请的除外。
从公布的清单来看
受理号是否进入临床自查核查清单,不限制于受理号本身的类型,而是取决于注册申请的药物是否已完成或曾完成临床试验。就目前自查核查清单中的数据而言,进入清单的受理号包括以下几类:
1. 申报生产或进口的药物,实际的申请内容为上市申请;
2. 曾经申报并获批临床的药物,现在的申请内容为临床申请;
3. 申报进口的药物,审评队列为验证性临床,申请内容为临床申请。
以上类型的受理号均会进入临床自查核查清单。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受理号的类型不是判断药物是否纳入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清单的唯一判断标准,还存在诸多复杂的情况,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通过分析,小编发现,纳入自查核查清单中的受理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是它们均曾申报并获批临床。根据丁香园 Insight-China Pharma Data 数据库查询的申报信息推测,它们均有临床试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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