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市场大重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吉年共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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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2月17日讯 据说鸡年是吉年。但对于医药产业的从业人员来说,鸡年绝无开门大吉之象。在猴鸡交汇之际,一波又一波的政府行动,早已让医药行业震荡不已。
猴年之尾,可以概括为供给侧行政管制的强化;而鸡年之初的政府行动,可以预计为需求侧支付模式的更新。
行政管制强化,剑指医院在药品购销上的既有行为。新的命令,包括药品零差率、两票制以及对回扣之风的严厉整顿。
支付模式的更新,剑指医院在医疗服务提供上的既有激励机制。这一更新,由政府主导的医保机构通过一系列新政来实施,包括医保药品目录更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立以及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可是,由于监管者本身存在信息和动力问题,控制的力度和效度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递减。
然而,支付模式的更新不然,这涉及需方与供方购买关系的重构,从而可以重建医疗供给侧的激励机制,改变供方的行为。与一系列行政化的管制措施相比,医保药品新政对医药产业上下游的冲击,将更加猛烈,更加持久。
医保药品新政的第一道冲击波,将在2017年两会前后如约而至。这就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规定的出台。
事实上,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早在2015年初夏就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当时,国家发改委在反腐大潮的冲击下,推出了药品价格改革新政,其核心内容有二:一是废止国家发改委制定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制度;二是推动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通过谈判确定药品价格,即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此,医保机构从药品价格政策的被动执行者转变为药品价格的主动制定者。
可是,医保机构的主管部门转变这一角色,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原因大致有三:(1)城乡医保一体化经过多年延宕直到猴年之尾才尘埃落定;(2)医保药品目录更新在猴年之末才顺利完成;(3)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新规的细节多有争议。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新政的内容很多,但最为重要的是,无论支付标准由哪一级政府的医保机构制定,也无论支付标准多少,医疗机构都有权与医药企业就药品采购价开展谈判,而采购价和支付价之间的差额,归医疗机构所有。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模式将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它们唯有以性价比最高的方式采购药品,方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各类医疗机构有可能组织起来,以各种集团购买的方式(即GPO),与医药企业开展药价谈判。药价虚高的现象,将逐渐消褪,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也受到冲击。
医保药品新政的冲击波必将传导到上游的医药企业。面对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的改变,医药企业市场重组也就势在必然了。医疗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结构性改革,将在医药产业产生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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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年之尾,可以概括为供给侧行政管制的强化;而鸡年之初的政府行动,可以预计为需求侧支付模式的更新。
行政管制强化,剑指医院在药品购销上的既有行为。新的命令,包括药品零差率、两票制以及对回扣之风的严厉整顿。
支付模式的更新,剑指医院在医疗服务提供上的既有激励机制。这一更新,由政府主导的医保机构通过一系列新政来实施,包括医保药品目录更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立以及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可是,由于监管者本身存在信息和动力问题,控制的力度和效度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递减。
然而,支付模式的更新不然,这涉及需方与供方购买关系的重构,从而可以重建医疗供给侧的激励机制,改变供方的行为。与一系列行政化的管制措施相比,医保药品新政对医药产业上下游的冲击,将更加猛烈,更加持久。
医保药品新政的第一道冲击波,将在2017年两会前后如约而至。这就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规定的出台。
事实上,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早在2015年初夏就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当时,国家发改委在反腐大潮的冲击下,推出了药品价格改革新政,其核心内容有二:一是废止国家发改委制定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制度;二是推动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通过谈判确定药品价格,即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此,医保机构从药品价格政策的被动执行者转变为药品价格的主动制定者。
可是,医保机构的主管部门转变这一角色,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原因大致有三:(1)城乡医保一体化经过多年延宕直到猴年之尾才尘埃落定;(2)医保药品目录更新在猴年之末才顺利完成;(3)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新规的细节多有争议。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新政的内容很多,但最为重要的是,无论支付标准由哪一级政府的医保机构制定,也无论支付标准多少,医疗机构都有权与医药企业就药品采购价开展谈判,而采购价和支付价之间的差额,归医疗机构所有。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模式将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它们唯有以性价比最高的方式采购药品,方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各类医疗机构有可能组织起来,以各种集团购买的方式(即GPO),与医药企业开展药价谈判。药价虚高的现象,将逐渐消褪,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也受到冲击。
医保药品新政的冲击波必将传导到上游的医药企业。面对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的改变,医药企业市场重组也就势在必然了。医疗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结构性改革,将在医药产业产生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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