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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迎战略机遇 期待资本助力 

  医药网3月14日讯  “建议中央财政先期投入数十亿元,建立中医药产业发展基金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医药,共同助力中医药振兴发展。”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如此表示。

  于文明说,当前,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了战略机遇期。“政府有效引导,同时激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关键所在。其中,如何发挥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的协同作用,更值得深思、探索与期待。”

  《经济参考报》: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哪些感受?最关心哪些问题?

  于文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反映了社会各方诉求、凝聚了各方共识、汇集了各方智慧,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我最关心如何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提出的“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工作方针,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发展的高度重视和肯定。对如何激发中医药的活力和潜力,发挥中医药五种资源作用,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优势以及中医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也是我关注的重点。

  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和《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出台,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作为中医药系统的一员,我今年参加两会有个强烈的感受,中医药发展有了系统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迎来战略发展机遇期。

  《经济参考报》:过去数年间,您和中医药界同仁曾提出提案议案,包括推动中医药立法,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机制等。您今年提交了哪些提案?

  于文明:我今年共提了5件提案,包括建议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建议设立专项基金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建议加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和建议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内容。

  希望国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机制,调动各部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联合,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中医药“一带一路”基金、名医名方名优老字号保护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共同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

  《经济参考报》:如何看待产业发展基金等资本在中医药振兴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于文明:中医药产业涉及产业链多、投资周期长、抗风险能力弱,需要长期资本、社会资本的大力支持,迫切需要通过政府引导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保障中医药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央财政对中医药发展能力建设方面基本维持在15个亿左右,对中医药能力建设的投入不足5000万元/省,中医药发展尚未建立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模式。

  目前,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的时机比较成熟。去年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强调,要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提出,改革完善中医药发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引导、投入等方面的作用;中医药法明确提出“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

  设立基金,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打通金融支持中医药的通道。同时,基金借助政府信用,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进入中医药领域,有利于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

  因此建议:一、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基金。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方向,重点投资国内成长型中医药产业项目,为实现中医药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保障。

  二、中央财政先期安排投入数十亿元,作为中医药发展基金的母基金,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医药企业、股份制银行、上市公司等社会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资中医药项目,进一步扩大行业发展基金规模。

  三、建立健全基金运营机制。建议建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国家中医药局等多部门联席议事机构及工作机制,加强发展基金的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规模效益以及使用等方面的运营和监管。

  《经济参考报》:您还提出了设立专项基金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建议,能否具体谈谈?

  于文明:当前,中医药已传播到183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已支持在海外建设了10个中医药中心,签署了86个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在14个已签署的中外自贸协定中,大部分包含中医药内容。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对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也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财政部于2015、2016连续两年设立3000万元的中医药国际专项,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一定的经费支持。但是,由于经费数额较小,且受经费投入因素掣肘多,只能用于中方执行单位的内部能力提升,不能支持中医药机构“走出去”建设中医药中心。这严重制约了中医药服务国家战略、推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因此,急需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专项基金,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专项基金,有较为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如,中医药法要求“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支持中医药机构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要求要以多种形式成立中医药“一带一路”基金等。

  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专项基金,建议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官产学研联办”,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打造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并加强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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