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O遭遇罚单!此路不通了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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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12月15日讯 药交会刚刚结束,医药界接连收到来自上海的两条消息,先是施贵宝(BMS)被罚,今天又得知,国内排名第二、在香港上市的某CSO公司也遭遇上海工商部门的罚单:没收违法所得11427014.69元、罚款 180000元。
尽管笔者不否认“CSO”的确存在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情况,但还是保持一贯的观点:在政策推动及市场专业分工的双重作用下,医药行业也在发生深刻而广泛的商业模式变革,必将在各个环节产生相应的外包服务——在研发环节,是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在生产环节,是CMO (Contract Manufacture Organization);在营销环节,是CSO(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
为何在CRO、CMO领域没啥问题,到了CSO,却问题重重,屡遭质疑?笔者认为问题不是出在模式上,而是出在行为方式本身。
医药营销在两票制、营改增及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度等相关政策的重压下,亟需改变自身的营销方式。不管是底价代理制转为自营,还是自营模式本身,都离不开临床推广的合规性,这是问题的实质。上海工商部门处罚的两个案例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模式本身监管部门不感兴趣,但药企的推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才是重点。
上海在一年前的圣诞平安夜被央视曝光“医生回扣门”后,对医疗医药领域的监管速度和力度大大加强。目前,上海是国内第一个出台医药代表备案办法的省级行政单位,虽然这个办法现在还处于意见征求期,但其传递的各种信号,无不反映了监管部门从严治理医疗医药领域存在的顽疾的决心。
不管是医药代表与生产企业绑定,还是5人以上违规就取消整个企业的备案资质乃至将企业清理出市场2年,都令人感觉无比震惊。再加上卫计委下达的“三定一有”规定(定地点、定时间、定人员、有记录),更是让广大医药企业,无论是自营、代理制、正在转为CSO 或已经是CSO的机构感到药品推广的难度在成倍加大……连医生的面都难以见到,还谈什么学术推广、技术咨询?
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市工商部门接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处罚决定,不禁令人浮想联翩:这究竟是工商部门配合卫生计生、药监部门的行动?还是单一、孤立的执法?
无论是BMS违法《药品管理法》还是某香港上市CSO的商业贿赂,都是翻出老账——BMS所涉之事是2015年,而某CSO则是从2014年开始查起;两者都涉及医院及相关医务工作者,但其行为不尽相同。
前者是以公益捐赠的方式赞助医生进行学术会议;而后者则以“医院采购药品的数量核算费用,该费用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出账后由在职医药代表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给付至医院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
不难看出,问题多半出在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无论是给予科室还是个人,是否与药品处方的开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有,问题多多;若无,或可避嫌。
但在当前的医疗体制及行业发展特点来看,无论是外企还是内企,也不论是自营或CSO模式,即便是所谓的真正的学术推广,难道不是与其背后的药品利益捆绑在一起?如果否认这一点,是掩耳盗铃;假如还是只盯着这一点,丝毫不见营销行为的合规化方向转变,则是刻舟求剑;而大声叫嚷学术转型,但真正的学术之路挡住销量上升甚至下滑时又偃旗息鼓之时,或许这是叶公好龙。
难就难在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最终胜出,但这条道路绝不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获得的。
医药网新闻
尽管笔者不否认“CSO”的确存在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情况,但还是保持一贯的观点:在政策推动及市场专业分工的双重作用下,医药行业也在发生深刻而广泛的商业模式变革,必将在各个环节产生相应的外包服务——在研发环节,是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在生产环节,是CMO (Contract Manufacture Organization);在营销环节,是CSO(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
为何在CRO、CMO领域没啥问题,到了CSO,却问题重重,屡遭质疑?笔者认为问题不是出在模式上,而是出在行为方式本身。
医药营销在两票制、营改增及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度等相关政策的重压下,亟需改变自身的营销方式。不管是底价代理制转为自营,还是自营模式本身,都离不开临床推广的合规性,这是问题的实质。上海工商部门处罚的两个案例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模式本身监管部门不感兴趣,但药企的推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才是重点。
上海在一年前的圣诞平安夜被央视曝光“医生回扣门”后,对医疗医药领域的监管速度和力度大大加强。目前,上海是国内第一个出台医药代表备案办法的省级行政单位,虽然这个办法现在还处于意见征求期,但其传递的各种信号,无不反映了监管部门从严治理医疗医药领域存在的顽疾的决心。
不管是医药代表与生产企业绑定,还是5人以上违规就取消整个企业的备案资质乃至将企业清理出市场2年,都令人感觉无比震惊。再加上卫计委下达的“三定一有”规定(定地点、定时间、定人员、有记录),更是让广大医药企业,无论是自营、代理制、正在转为CSO 或已经是CSO的机构感到药品推广的难度在成倍加大……连医生的面都难以见到,还谈什么学术推广、技术咨询?
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市工商部门接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处罚决定,不禁令人浮想联翩:这究竟是工商部门配合卫生计生、药监部门的行动?还是单一、孤立的执法?
无论是BMS违法《药品管理法》还是某香港上市CSO的商业贿赂,都是翻出老账——BMS所涉之事是2015年,而某CSO则是从2014年开始查起;两者都涉及医院及相关医务工作者,但其行为不尽相同。
前者是以公益捐赠的方式赞助医生进行学术会议;而后者则以“医院采购药品的数量核算费用,该费用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出账后由在职医药代表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给付至医院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
不难看出,问题多半出在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无论是给予科室还是个人,是否与药品处方的开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有,问题多多;若无,或可避嫌。
但在当前的医疗体制及行业发展特点来看,无论是外企还是内企,也不论是自营或CSO模式,即便是所谓的真正的学术推广,难道不是与其背后的药品利益捆绑在一起?如果否认这一点,是掩耳盗铃;假如还是只盯着这一点,丝毫不见营销行为的合规化方向转变,则是刻舟求剑;而大声叫嚷学术转型,但真正的学术之路挡住销量上升甚至下滑时又偃旗息鼓之时,或许这是叶公好龙。
难就难在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最终胜出,但这条道路绝不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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