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连发三文指路互联网诊疗!线上处方可由第三方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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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9月17日讯 国家版互联网诊疗等三大管理办法正式发布!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同步挂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全面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业。
这三份互联网医疗文件,是中国医疗主管部门为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制定的首批实施细则。
据媒体报道,最近4年,中国“互联网+医疗”领域获得了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业内有点评指出,从2014年“大跃进”到2017 年“大洗牌”,从2017年互联网医疗新规征求意见稿被称为“史上最严”,到2018年“互联网+医疗健康”被顶层定调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如今,互联网医疗的下半场,大幕才刚刚拉开。
而从影响上看,业内预计,互联网医疗除了医疗机构外,还会给药商、药企、互联网企业更多参与这个新平台的机会。提供药品、承接处方、药品配送等,都是全新的市场、未开发的业务。
处方管理趋严
上述文件要求,依托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实行准入管理,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 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进行初诊等。
记者注意到,本次“互联网医疗新规”对于医药流通和医保支付等方面没有更多细节透露,但在处方管理方面,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三大管理创新
1、对“互联网+医疗”进行分类管理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透露,这次主要的创新点之一是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一个分类的管理,在起草这三个文件之前对全国现在“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一个梳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一些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着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像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这些是在诊断和治疗以外的这部分,这三个配套文件主要是针对第一大类的。
2、建立省一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同时创新了监管方式,焦雅辉指出,因为这些医疗服务的新业态对于监管方也是挑战,尤其是对于互联网上的行为监管,不仅是“互联网+医疗”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到了“互联网+”的,在监管方面其实都存在着同样的挑战。所以,这一次提出来要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也就是说建立这个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一个重要的前提,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的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诊疗行为的监管、处方流转的监管、信息安全的监管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这个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
3、明确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个也是前期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大家最为关注的,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发生了纠纷以后,患者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叫远程会诊,一种叫远程诊断,远程会诊现在用的比较多,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的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对于远程诊断,现在很多大医院都在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利用远程的方式,采取一种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是“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在三个文件当中分别针对不同的诊疗的形式,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也是第三个创新点。
如何界定咨询与问诊?
焦雅辉指出,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这两个之间确实有一些交叉,疾病在线的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的范围。互联网诊疗是医生对疾病下诊断的结论,并且要提出治疗方案,按照文件来进行管理。那么只是提供一些疾病咨询,比如说要少吃盐,或者要注意多运动,提这些方面的一些建议,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这些是属于咨询。如果明确诊断某个疾病,然后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者要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的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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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份互联网医疗文件,是中国医疗主管部门为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制定的首批实施细则。
据媒体报道,最近4年,中国“互联网+医疗”领域获得了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业内有点评指出,从2014年“大跃进”到2017 年“大洗牌”,从2017年互联网医疗新规征求意见稿被称为“史上最严”,到2018年“互联网+医疗健康”被顶层定调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如今,互联网医疗的下半场,大幕才刚刚拉开。
而从影响上看,业内预计,互联网医疗除了医疗机构外,还会给药商、药企、互联网企业更多参与这个新平台的机会。提供药品、承接处方、药品配送等,都是全新的市场、未开发的业务。
处方管理趋严
上述文件要求,依托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实行准入管理,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 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进行初诊等。
记者注意到,本次“互联网医疗新规”对于医药流通和医保支付等方面没有更多细节透露,但在处方管理方面,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三大管理创新
1、对“互联网+医疗”进行分类管理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透露,这次主要的创新点之一是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一个分类的管理,在起草这三个文件之前对全国现在“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一个梳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一些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着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像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这些是在诊断和治疗以外的这部分,这三个配套文件主要是针对第一大类的。
2、建立省一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同时创新了监管方式,焦雅辉指出,因为这些医疗服务的新业态对于监管方也是挑战,尤其是对于互联网上的行为监管,不仅是“互联网+医疗”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到了“互联网+”的,在监管方面其实都存在着同样的挑战。所以,这一次提出来要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也就是说建立这个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一个重要的前提,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的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诊疗行为的监管、处方流转的监管、信息安全的监管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这个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
3、明确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个也是前期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大家最为关注的,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发生了纠纷以后,患者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叫远程会诊,一种叫远程诊断,远程会诊现在用的比较多,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的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对于远程诊断,现在很多大医院都在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利用远程的方式,采取一种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是“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在三个文件当中分别针对不同的诊疗的形式,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也是第三个创新点。
如何界定咨询与问诊?
焦雅辉指出,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这两个之间确实有一些交叉,疾病在线的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的范围。互联网诊疗是医生对疾病下诊断的结论,并且要提出治疗方案,按照文件来进行管理。那么只是提供一些疾病咨询,比如说要少吃盐,或者要注意多运动,提这些方面的一些建议,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这些是属于咨询。如果明确诊断某个疾病,然后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者要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的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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