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申请成为医保星级药店 可优先承接医院电子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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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11月9日讯 本月起,申请成为医保星级药店,可优先承接医院电子处方,且不占药店的医保额度,对首次新增的星级药店一次性额外给予50万元医保额度支持。
11月6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评定为医保星级药店的,给予4大利好:
第一,首次新增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预算分配时,一次性额外给予50万元医保额度支持。医保星级药店因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取消医保星级药店资格后再次评定为医保星级药店时,不再按前款规定给予额度支持。
第二,医保星级药店优先承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其承接的处方外配销售药品费用不占用本药店的医保额度,按月据实结算。
第三,医保星级药店具有为门诊特定疾病患者服务资格,应当严格执行门诊特定疾病患者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另外,《办法》指出,申请医保星级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A级放心药店;
3、符合我市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
4、两年内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以及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的协议处理;
5、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本流程如下:
经办机构接到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和评估工作流程。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和经营场地改造。
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并完成场地改造后,应当书面告知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评估和实地勘查评估。
评估机构认为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条件的,应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评估机构认为不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将结论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次,对于评定标准,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在人员配置方面,该《办法》要求,药店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职在岗履行其职责。且执业药师人数不少于3名(需在本店或集团连锁药店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店专职上班),营业时间内在医保专区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
第二,在药品管理方面,该《办法》要求,实际经营医保药品品种西药和中成药数量800种以上,并根据患者实际需要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医药网新闻
11月6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评定为医保星级药店的,给予4大利好:
第一,首次新增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预算分配时,一次性额外给予50万元医保额度支持。医保星级药店因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取消医保星级药店资格后再次评定为医保星级药店时,不再按前款规定给予额度支持。
第二,医保星级药店优先承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其承接的处方外配销售药品费用不占用本药店的医保额度,按月据实结算。
第三,医保星级药店具有为门诊特定疾病患者服务资格,应当严格执行门诊特定疾病患者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另外,《办法》指出,申请医保星级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A级放心药店;
3、符合我市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
4、两年内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以及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的协议处理;
5、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本流程如下:
经办机构接到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和评估工作流程。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和经营场地改造。
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并完成场地改造后,应当书面告知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评估和实地勘查评估。
评估机构认为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条件的,应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评估机构认为不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将结论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次,对于评定标准,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在人员配置方面,该《办法》要求,药店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职在岗履行其职责。且执业药师人数不少于3名(需在本店或集团连锁药店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店专职上班),营业时间内在医保专区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
第二,在药品管理方面,该《办法》要求,实际经营医保药品品种西药和中成药数量800种以上,并根据患者实际需要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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