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 基层医疗机构将履行8项公卫职责 |
医药网2月20日讯 重磅!一地发布最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定位、设置及分工,并进一步指出基层医疗机构须履行的八项公卫职责。
日前,重庆市下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细、系统地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基层医疗体系,为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生能够更好地履行各自职责设定了规范。
有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大家关注,我们逐条往下看:
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化,分为六大类
广义上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四类。而在《管理办法》中,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了详细分类,具体包括六类: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类诊所、民族医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
五、护理站、卫生保健所;
六、除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独立设置的精神卫生中心以外的其他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种情况可增设基层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开办
在医疗资源合理分配上,尽量均等化,要求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应当至少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应当设置1所政府办卫生院。以下三种情况可增设基层医疗机构:
1、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较大、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新建社区发展较快的地方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8000—20000人的城市社区应当至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酌情增设站点。
3、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服务半径较大的行政村可以适当增设村卫生室(所)。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另外,社会资本可以按规定举办连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明确卫计、中药人员、全科医生比例,这些人员优先聘用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中医药从业人员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每万名常住人口应当配置2名及以上全科医生。
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基本标准。村卫生室(所)的乡村医生数按不低于行政村户籍人口的1‰配置。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置中医师。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招聘新进人员,对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全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等人员可以按规定简化程序进行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履行以下八项公卫职责
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应当履行的公共卫生职责具体化,主要包括以下八大项:
八项公卫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收集、报送辖区内卫生健康信息,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提出改进辖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
三、协助开展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做好高危人群、重点慢性病患者的筛查和病例管理;
五、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
六、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提供保健和康复服务;
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助处置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八、按要求提供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集、报送卫生健康信息,报告法定传染病患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健康促进和爱国卫生工作。
《管理办法》的颁布为规范当地基层医疗管理、夯实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提供了统一模板,同时也给其他地区的基层医疗管理提供了范本,值得推广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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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下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细、系统地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基层医疗体系,为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生能够更好地履行各自职责设定了规范。
有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大家关注,我们逐条往下看:
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化,分为六大类
广义上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四类。而在《管理办法》中,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了详细分类,具体包括六类: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类诊所、民族医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
五、护理站、卫生保健所;
六、除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独立设置的精神卫生中心以外的其他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种情况可增设基层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开办
在医疗资源合理分配上,尽量均等化,要求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应当至少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应当设置1所政府办卫生院。以下三种情况可增设基层医疗机构:
1、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较大、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新建社区发展较快的地方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8000—20000人的城市社区应当至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酌情增设站点。
3、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服务半径较大的行政村可以适当增设村卫生室(所)。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另外,社会资本可以按规定举办连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明确卫计、中药人员、全科医生比例,这些人员优先聘用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中医药从业人员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每万名常住人口应当配置2名及以上全科医生。
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基本标准。村卫生室(所)的乡村医生数按不低于行政村户籍人口的1‰配置。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置中医师。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招聘新进人员,对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全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等人员可以按规定简化程序进行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履行以下八项公卫职责
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应当履行的公共卫生职责具体化,主要包括以下八大项:
八项公卫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收集、报送辖区内卫生健康信息,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提出改进辖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
三、协助开展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做好高危人群、重点慢性病患者的筛查和病例管理;
五、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
六、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提供保健和康复服务;
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助处置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八、按要求提供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集、报送卫生健康信息,报告法定传染病患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健康促进和爱国卫生工作。
《管理办法》的颁布为规范当地基层医疗管理、夯实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提供了统一模板,同时也给其他地区的基层医疗管理提供了范本,值得推广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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