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
![]() |
5月1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0〕28号),现将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按照《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产品检验方案》(附件1)、《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国家级预算项目)产品检验方案》(附件2)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开展检验工作。二、复检工作根据《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优先向本方案推荐的复检机构(附件3)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检申请并开展检验工作。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检验机构不再受理。三、异议申诉工作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进行验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局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省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诉情况填报至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核实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技术监督中心。相关省局未进行调查审核、未提出核实结果和处理建议的,有关材料将予以退回。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认可该检验结果。四、其他要求风险监测产品的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公告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监测提示,主动评估和消除风险,所在地省局应当监督指导。根据《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认为所抽样品非其产品的,应当自其收到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省局提供充分准确的证明材料,所在地省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未能按时提交材料的,视为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确认所抽样品为其产品。附件:1.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产品检验方案2.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国家级预算项目)产品检验方案3.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机构推荐名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100yiyao.com)
医药网新闻

- 相关报道
-
- 研究揭示小麦抗白粉病和条锈病基因新模式 (2025-06-16)
- Sci Adv:四川大学张韵秋等团队研究揭示了空间有序的牙源性干细胞在哺乳动物出生后矿化器官发育中的关键作用 (2025-06-16)
- 华润三九与艾尔普再生医学就HiCM-188(iPSC心肌细胞)项目签订联合开发协议 (2025-06-16)
- 每天动一动,关节疼痛情绪愁全赶跑!Life Sci研究证实规律运动可改善骨关节炎疼痛、情绪及神经炎症 (2025-06-16)
- Cancer Immunol Immunother:当“别吃我”信号遇上“肿瘤GPS”——双功能抗体精准狙击实体瘤,让免疫细胞精准吃掉癌细胞! (2025-06-10)
- Gastroenterology:运动、肠道微生物与胃肠疾病——一场健康的“肠道革命” (2025-06-10)
- 上海交大/清华大学合作开发AI模型,通过视网膜照片预测中风风险 (2025-06-10)
- STTT:AAV基因治疗阿尔茨海默病 (2025-06-09)
- 首款国产冠脉负压机械抽吸导管获批 (2025-06-09)
- 空气污染会诱发早产?!Environ Sci Technol首次揭示PM2.5是如何通过干扰孕妇的新陈代谢增加早产风险 (2025-06-09)
- 视频新闻
-
- 图片新闻
-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