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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动态调整!新旧差异对比

11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医保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公众咨询公告。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此次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临床价值高、经济评价优秀的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还表示,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确定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支付标准。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统筹地区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省级支付标准。

早在去年6月,国家医保局就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确定了《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耗材目录》)。

此次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耗材目录》要动态调整,说明《耗材目录》中包含的医用耗材必须是临床必需、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的。并建立了动态目录调整机制,根据医疗耗材保障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可负担性、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耗材目录调整范围。

此外,在医保支付方面,《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各地将目录内的医用耗材纳入按病种分值支付、疾病诊断相关人群支付等套餐支付范围。

在省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比例。

(一)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用耗材,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实际销售价格确定支付比例。

(2)对于价格高于参保患者使用的支付标准的医用耗材,综合考虑各统筹地区的支付标准、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合适的支付比例。

而且,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定点协议等方式保持患者负担水平的整体稳定。从而避免过度增加患者的负担。

(1)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耗材,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保障参保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二)对于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省医保部门可在挂网环节对超出支付标准净价高、竞争供应充分的产品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直至取消挂网。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表示,国家基本医疗耗材的支付应由医保通用名管理。在按照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用耗材编码规则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以学科、用途、功能为核心,兼顾材料和特点,充分考虑不同学科分类的差异性、功能和效果的相似性、支付标准管理的趋同性等原则,对具有医保耗材编码的耗材进行分类合并,形成一个通用的医保名称。

  医保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命名规范

  (征求意见稿)

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是对具有相似学科、类别和功能、相似材料特性、临床替代物与通用名产品、相似临床价值、相似医保管理的医用耗材的统一规范名称。“医保通用名”用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准入、采购、医保支付和基金监管等。

“医保通用名”的命名依据是医保医用耗材的分类(三级分类通用名的材料和特点)。原则上三级分类通用名在前,根据医疗需要选择必要的材料和特征参数

(二)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在法规“三级分类”中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用途、相似的材料和特点。它们在临床上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相似的临床价值。同一“医保通用名”应当用于医保管理衔接。例如,完全覆盖和部分覆盖的镍钛合金食管支架不区分材料,医疗保险的通用名称为“食管支架(覆盖)”。

(3)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医用耗材组成,以达到一定临床预期用途的品种。“医保通用名”名称以试剂盒名称为关键词,体现完整的临床预期用途。如骨科套件产品“医保通用名”命名为“首款髋关节一体化股骨柄(骨水泥型)”。

(4)“医保通用名”是完整识别医用耗材的关键信息,医保管理关注的特征信息不应默认。

以医保医用耗材数据库登记备案信息为基础,以一级分类为主线,根据医用耗材的功能和临床医疗特点,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常用名称命名规则,分类编制医保常用名称命名规则。按照专用耗材服从通用耗材、单件名称服从通用名称、全面覆盖、避免重复的要求,做到大类内统一、大类间协调。如“内窥镜用气管支架”和“导丝用气管支架”两种医用耗材产品,根据产品材料特性趋同原则,命名为“气管支架(金属/镀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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