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全国医保目录及支付标准,医保局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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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03号(社会管理类194号)提案答复的函,对相关提案进行了回复。
回复中表示,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同时,积极发挥医保基本战略性购买作用,建立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在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方面,《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除民族药等特殊情况外,全面取消省级乙类药品15%的目录增补权限,以进一步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
据此,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从2020年开始,分三年有序清理消化自行增补医保药品目录品种。
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已有15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了全部地方增补药品的“消化”任务,其余16个省份也均已印发文件明确增补药品医保支付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以完成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的任务目标。
在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方面,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家医保局正在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建立目标导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完善和规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满足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范围。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医疗技术发展、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将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同,纳入的具体项目和支付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此,国家医保局正按照《“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管理,在规范明细、统一内涵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科学、公正、透明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医疗服务新技术有序发展。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立足“保基本”功能定位,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和临床技术发展,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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