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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将实现同城同待遇

  据了解,告别市区两级模式,西安市将争取到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从此告别“同城不同待遇”的现状。

 

  待遇统一:报销比例标准一致

 

  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于2000年1月在全市启动,截至去年底,全市参保职工总数已达165.3万人。其中,市本级参保117.6万人,区县参保47.7万人。

 

  目前,由于西安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现行的市区(县)两级统筹的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一些郊县参加区县医保的职工,所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如参加市级医保的职工,出现同城不同待遇的情况。
 
  6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决定整合市及区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

 

  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现统一保险待遇。即个人账户计入比例、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门诊特殊病种、特检特治和门诊慢性病补助等标准将统一按市级政策执行。

 

  门槛降低:有利于困难企业纳入医保

 

  《方案》中提出,实行市级统筹后,将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方案》中指出,交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需由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的执行意味着什么呢?据了解,过去一些人员结构老化的用人单位在参保时,需一次性缴纳10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纳入市医保。而今后这一政策将被新办法取代,这样将大大降低人员结构老化单位的参保门槛,有利于将部分未参保的困难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

 

  随着最低缴费年限政策的出台,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与原单位挂钩,即交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因企业改制、关闭或者欠费等因素而受影响。

 

  更加方便:选择医院更多,报销环节更少

 

  为了方便广大参保职工,新办法扩大了其选择就医医院的范围,减少了就医报销过程中的环节。《方案》中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的办法,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统一由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公布。

 

  《方案》中指出,参保职工可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意选择就医医院,并采取挂账结算的办法,即参保职工出院时仅需支付由个人担负的费用后,即可办结报销和出院手续。其他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并按月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这样就大大拓宽了职工就医看病的选择范围,也避免了患者来回往返于医院和医保机构间报销费用的麻烦。

 

  新办法执行后:医保如何缴费

 

  那么,新办法执行后,医保该如何缴费呢?这是广大职工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方案》已经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郊三区四县缴费基数可逐年过渡

 

  为了避免因缴费基数提高过快,造成一些区县的区县属参保单位出现脱保、退保的现象,我市允许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在启动市级统筹3年内,对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参保单位在核定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基数时,对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在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95%和100%的比例,分3年逐步过渡到市上水平。

 

  2)单位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按照《方案》要求,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按月征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3)缴费标准按市上现行政策统一

 

  据了解,《方案》对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市上现行政策进行了统一。即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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