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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有关意见发展中医药事业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中药产业等方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制剂室,鼓励将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实施意见》还要求,将中药饮片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实施意见》还对培植、发展中药产业提出了具体措施:

 

 

  1.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建立闽产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区;

 

 

  2.加强道地药材、大宗药材、珍稀野生中药材良种繁育、审(认)定及配套技术研究,建立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良种培育基地;

 

 

  3.支持名优大品种中成药二次开发,在短时期内打造一批大品种名优中成药;

 

 

  4.力争用3年时间培育1~3个自主创新能力强、知名度高、年销售达10亿元的大型中药企业和若干个产值达10亿元的现代中药产业集群;

 

 

  5.重视与加强闽台中医药产业链对接,共同推进中药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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