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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招标的统一标准与地方法规僵持

  尽管围绕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已经进行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基本药物相关配套文件或于今年下半年出台。但目前医药企业与各省招标办两种意见僵持不下。对此,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统一文件留有“各地还可以进一步探索有效的方式和方法的余地。

  京举办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论坛上,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指出:“在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以后,卫生部已经制定了目录和指导意见,以及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但接下来有两门功课没做完,一是招标采购的指导意见;二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管理办法。”在两个文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招标采购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在年内出台
  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企业在招标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各省的招标采购标准是五花八门,企业疲于应付,其中的根源问题是全国没有统一的药品采购标准。
  企业期待严格、统一的国家标准,但是来自各省招标办的代表却持不同的观点,他们普遍认为,一些具体的制度还是要因地制宜,相对发达的地区通过招标来确定配送企业,但是相对贫困的地方就没有采取招标的方式,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来参与配送,以保证基本药物的可及性。
  统一标准仍待探索
  据解,在我国十几年的药物招标历史中,每一年都要出台一些关于招标采购的文件,但基本药物实施一年来,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招标采购文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后,能否顺利出台统一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文件成为基本药物制度推行的关键。
  据解,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管理办法都将在2010年下半年出台,目前,卫生部已经明确了制定标准的思路,总的一个想法就是通过对30%地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寻找出一个切实可行比较有操作性的基本药物招标办法,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统一文件里面还是留下一句话,各地还可以进一步探索有效的方式和方法。
  各地对于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标准,这些标准也引发了企业的争议,尽管各地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标准不同,但是实施情况可以为统一招标采购文件的制定提供依据,我国东西南北的用药状况就差异很大,以基本药物目录为例,307个品种在各地的增补过程中也有很多的变化,据了解,目前西药的保留比例占60%-70%,中药连50%都不到,但目录不是最重要,关键是制度。基本药物目录在各地的实施过程中实现了品种增补,品种的增补带来的好处就是为下一步两三年调整一次目录提供了依据。
  对于正在制定中的统一文件,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宋瑞霖提出了4点建议:第一,就招标本身要有一套可核实的完整、客观、公正的标准体系;第二,政府部门应当作为监管者来制定准入门槛,如标准体系、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能力,应当定位在监管者的角度;第三,药物价格制定方面,还是更多地在政府的管理下应用市场机制;第四,在整个投标过程中要给企业以选择权。
  统一招标拒绝二次选择

  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出现问题不仅仅集中在价格上,二次议价的惯例也是企业期待尽快解决的问题。尽管各地尽管相关文件规定,以省为单位进行招标,不得搞二次招标,但是作为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地级市的二次选择。

  尽管一些省份采取了一些做法,例如挂网,以此来避免二次议价,但是总的来说,现在的招标采购还没有跳出二次议价的阴影。因为产品中标并不等于就能卖出去,虽然企业入围了,但是医院还有相当大的选择权,配送企业还有一定的议价权。二次议价和二次选择也凸显出基本药物的供应链尚未理顺。怎样把生产供应链通过一种科学的设计连起来,而且以最低的成本提供给用户,那就是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集中要解决的问题。

  基药配送或留更大探索空间
  针对基本药物配送只许委托一次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或者国内目前这么多年的药品配送经验,通常会以200公里为限进行划分,现在国家按照以省行政区域划分,实际以配送半径来划分,在200公里配送半径之内相对进行直接配送的成本最低,但超过200公里以上实行转配送的效率更高,这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针对配送范围的问题,各省的情况差别也很大,北京的配送跟西北地区的配送比起来,成本就要低得多。当基本药物制度出台的时候,我们会考虑是否给企业制定一个配送范围,但是国家太大,制定这样的标准很难,因此最后也没拿出来。此外,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在配送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难度比较大。为此,各地还可以进一步探索有效的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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