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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范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日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和《云南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从2010年8月1日起,统一规范全省在实施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定性、违法情节判断、适用法律条款、在法定范围幅度内行使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规则》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精神,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规则》明确,对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等情形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查处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减轻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其行为不涉及假劣药品、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并积极配合查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等情形从轻处罚。

 

  《规则》还明确,对一年内两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且造成人员伤亡后果或巨大安全隐患、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对证人和举报人打击报复、伪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等情形从重处罚。


  《规则》明确,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或最高处罚金额与最低处罚金额的中间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或中间平均值、一般情况按最小倍数或最低处罚金额处罚,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法定处罚的起点。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按法定最高金额予以处罚。

 

  《规则》明确,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按法定最低金额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同时,《规则》要求,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公开制度,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通过政务公开平台(网络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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