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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如何收费?

  《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管理规定,不得突破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擅自向投标人收取费用。”这里所说的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管理规定,是指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该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外,可暂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该通知,招标文件费应按照招标单位制作招标文件的工时成本费确定,可以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以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药品招标服务的平均工时成本费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参考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具体费率和计算方法见下表:

  招标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即各招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综合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例如,某企业某产品在一次招标中的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0.6%=6000元
  (500-100)万元×0.4%=16000元
  (1000-500)万元×0.3%=15000元
  (2000-1000)万元×0.2%=20000元
  合计收费=6000+16000+15000+20000=57000元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 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500万元 0.4%
  500万元-1000万元 0.3%
  1000万元-5000万元 0.2%
  5000万元以上 0.1%
  为了维护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招标中介服务费,投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招标中介服务费以合同采购数量为准计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行为,从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开始,到中标人同招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终止。要求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按照合同采购数量缴纳招标中介服务费是合理的。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药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的采购数量不是确定的数量。有些品种中标后临床使用量不可避免的要减少,中标人按合同采购数量缴纳招标中介服务费就会吃亏。有些品种中标后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量会大大超过合同采购量,中标人按合同采购数量缴纳招标中介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就会吃亏。如果条件允许,在坚持《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变通是有必要的。例如,北京市医疗机构第二轮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按照上一年度实际采购数量的60%收取招标服务费。在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终止时,由中标人按照实际采购数量同招标代理机构最后结算招标中介服  由于从2002年起,卫生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时上报集中招标采购统计报表,招标人必须统计上报实际采购数量,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北京市的变通方式收取招标中介服务费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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