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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7月起启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

  昨日,山西省人社厅发出通知,从7月起,我省统筹地区开始执行新版的《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原来执行的2005年版在完成过渡后停止使用。

 

  山西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张煜表示,按照新版医保药品目录,用药范围较以前扩大,甲类药品不设自付比例,同时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用药范围扩大

 

  据了解,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基础上,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具体分为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类药品:不设自付比例

 

  据张煜介绍,甲类药品统筹地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则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相应基金按规定支付。

 

  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张煜表示,《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将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也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对于没有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据了解,省人社厅将就此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鼓励药师使用便宜药品

 

  张煜还表示,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要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要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人社部门将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将被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张煜说。

 

  张煜介绍,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将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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