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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合发文:整顿规范药品购销

  近日,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本次发布的《规范》与《办法》不针对基本药物政策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将另行制定。


  鼓励研发创新,招标评价坚持以质量:


  文件首次提出了在招标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必须超过50%的规定,鼓励研发与创新的精神贯穿始终,进一步从政策上迫使我国医疗企业摆脱过去偏好于低水平重复仿制的困境。

 

  限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回款周期,减轻制药企业资金压力: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将建立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新政明确规定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建立相应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县级和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必须从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中选择需采购的药品:


  医疗机构应当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应该正面看待近期政府推行的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和反商业贿赂等一系列调控政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将促进行业优胜劣汰。那些拥有核心研发能力、拥有自主品牌、拥有自主销售队伍的药品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将受益于行业集中度提高。从战略投资的角度考虑,我们推荐那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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