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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这里所说的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信息后可能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药品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


  为了防止不具备招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以低价中标,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都规定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经济、技术能力、资信状况、业绩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以保证投标人能够以良好的状态投标并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

 

  需要在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对集中招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品种的类别和数量,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等。


  资格预审有两种方式:

 

  一、由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获得参与投标竞争的资格;对不合格者予以剔除,经办机构不得对其发售招标文件。


  二、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分别进行审查。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为资格预审,对预审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不合格者予以剔除。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的审查既是资格预审,也是评审和比较。

 

  只有通过评审和比较筛选出来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在招标人单位开设结算帐户,成为合格的投标人和中标药品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中标人,必须将中标品种委托给通过了资格预审的药品批发企业代理配送。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不要求进行资格后审。

 

  因为通过资格预审在投标开始前剔除不适合于成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人的投标人,可以减少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工作量,避免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投标人以低价中标。

 

  如果进行资格后审,将已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剔除出去,会大量增加投标人的无效劳动,也会给评标、定标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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