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及其适用范围 |
所谓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以议价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提供报价,并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通过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品种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医疗机构按照机构规定程序,在公开媒体上发布药品议价公告,要求所有合格的药品供应商参加报价竞争,并通过价格谈判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一、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发布议价公告的方式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指定了媒体,采购议价公告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指定媒体,议价公告应在多数药品供应商所熟悉的媒体上发布。通过议价公告的公示,让尽可能多的药品供应商获取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成为可能响应议价的潜在报价人。如果医疗机构不发布议价公告,而采取其他方式公示竞争性谈判药品采购信息,如召开信息发布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知、直接发送报价邀请函等,都是不规范做法。
二、邀请不特定药品供应商
任何认为自己符合规定条件的药品供应商都有权按照议价公告明确的方式购买议价文件,参与报价竞争。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药品供应商出售议价文件,限制任何药品供应商参与报价竞争。购买议价文件的药品供应商有的可能是外地企业;有的可能尚未在采购人单位开设结算帐户,从未同采购人发生过业务联系;有的可能将提供采购人从未使用过的新品牌药品。如果采用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无论采购人或采购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接受,所有具备条件的药品供应商都有权参与报价竞争。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对药品供应商的报价进行限制,都是违法行为。
三、价格谈判和品牌筛选
竞争性谈判采购不需要象公开招标采购一样,对所有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报价截止后进行品牌筛选和价格谈判。通过品牌筛选,可以淘汰医疗机构不可能选择的品牌和配送企业,减轻价格谈判和评审、比较的工作量。价格谈判由集中议价采购的评审委员会同药品供应商面对面进行。通过价格谈判,可以使成交药品的价格更趋合理。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范围
《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这里所说的集中议价采购,主要是指竞争性谈判采购。也就是说,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于所有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是应用最广泛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贯彻实施这一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将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通过公开招标未能成交的药品品种全部载入议价文件,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可以成交的品种,不得进行备案采购。
五、比较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二者都要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参加投标、报价的供应商是不特定的,都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和比较,等等。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开招标的报价是保密的、一次性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报价是公开的、动态的;公开招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所有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竞争性谈判采购可以对所有报价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也可以进行药品品牌筛选和价格谈判后再进行评审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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