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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方式

  各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总称为集中议价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在现有的采购理论体系中,尚无集中议价采购这一概念,提出集中议价采购的概念并将其应用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是因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在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把药品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定位为集中招标采购。但由于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药品多数标的物金额较小,或属于单一来源产品,不适合于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再加上标的物定位方法的影响以及药品来源合法性的限制等影响因素,造成每一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符合法定评标条件的品种很少。在北京等特大城市,中标品种数量约占招标品种总数的30%,在河南、海南、云南、重庆等省、市,中标品种数量占招标品种总数不足20%,占招标品种总数70%以上的品种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


  即使按照《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的规定对评标标的物和药品来源合法性重新定位,预计中标品种数量也难以超过招标品种总数的50%。提高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成交率,保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都可以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成交,就必须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在药品招标的商业活动中非招标采购方式很多,可应用于药品集中采购的有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用集中议价采购统称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可以用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来概括,为构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框架和运作模式提供了有利条件。


  《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采购方式的定位、分类和对集中采购运作模式、格式化文件的设计,全都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提出集中议价采购方式,对于全面铺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框架和运作模式,实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药品品种可以利用集中议价采购方式成交。两种采购方式可以同时在一次采购活动中应用。先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然后将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纳入集中议价采购目录,进行集中议价采购。两种采购方式在一次活动中应用时,必须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议价采购公告发布前,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品种进行价格谈判。


  药品集中采购可以选择的采购方式,经过《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的重新定义和规范,兼有招标采购和传统议价采购之长,具有广泛推广应用的价值。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起步阶段,集中议价采购是集中招标采购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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