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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这是规定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如果药品纳入了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招标人只能采购集中招标采购的成交品种。

  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范围。如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某一类别的药品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则医疗机构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后,除备案采购品种外,就不得采购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中未包括的品种。如果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进中标药品或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是两种不同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分散采购时,采购职能可以对本单位的临时性用药需求及时做出反应。实行集中采购后,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将受到限制,采购职能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对临时性用药需求做出反应。这就要求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必须充分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
  在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时,评标委员会要充分考虑采购联合体内所有医疗机构对品种、剂型、规格和质量层次的需求,把临床已经使用和可能使用的品种全部涵盖进去。在确认中标品种时,医疗机构药剂部门应将临床用药目录中的所有品种和采购周期内可能使用的品种,全部纳入本单位的药品购销合同。在确认中标品种时,不仅要考虑本单位的临床用药习惯,还要考虑患者的消费需求。


  二、如果药品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招标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也可以自行采购
  由于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已经包括了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大部分药品,如果医疗机构对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分散自主采购,就必须继续保留原有的采购组织和采购渠道,从而大大增加药品采购管理的工作量。因此,很多地区的医疗机构会把目录外的药品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统一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目录外的品种纳入了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则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同样适用于对这些品种的管理。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这些品种的中标人采取不公正的做法。


  三、变通管理

  《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管理,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严格要求,不能变通。但在特殊情况下,就应当及时调整,随机变通。如果发生了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需要对特殊需要药品进行紧急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尽快进行自主采购,无论是否中标药品都可以自主采购。
  如果医疗机构接受了特殊保健任务,或者事关国家安全的其他医疗保健任务以及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也可以自主安排药品采购,以满足进行特殊医疗保健任务的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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