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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编制

  首先应确定纳入目录的药品品种范围的情况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能编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招标人对下列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2、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较大的药品;

  3、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它药品。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编制。首先,应将本行政区内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药目录汇总整理,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然后,将该目录中的医疗保险药品和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大的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最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决定剩余品种是否部分或者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


  招标人在编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范围。

  《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应建立公开采购制度,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采购行为。”在编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时,不得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也不宜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二、编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药品通用名称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同一品种药品共有的法定名称。药品商品名称属于商标的范畴,是药品生产企业特有的商标名称。一个药品通用名称可以对应多个药品商品名称。如果使用药品的商品名称编制目录,等于利用行政手段剥夺了同一药品通用名称对应的其它商品名称药品的投标资格,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


  三、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

  同前款相同,这一要求也是《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中标药品由于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导致中标药品“一中标就死”,是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此反响强烈。造成“一中标就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封闭管理。如果只把采购批量大的品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这些品种中标后可能会被过去采购批量小的品种所替代,使中标的“大品种”变成“小品种”,未中标的“小品种”变成“大品种”。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按药品类别编制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将同一类别药品中疗效相似,在临床上可以互相替代的药品全部纳入目录。


  四、集中招标采购的实际需要

  编制一份完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需要广泛汇总整理本地区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了解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是一项工作量很大、没有足够多的时间就难以完成的任务。如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后,各地再依据目录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会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实际需要,先确定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类别。如规定将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抗生素类、心血管类、抗肿瘤类药品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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