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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

  招标人是委托人,或称为被代理人,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委托代理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因此,《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按照这一规定,招标人委托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以是集中招标采购的全部事宜,也可以是集中招标采购的部分事宜。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的授权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不得越权行事。

 

  我国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尚处于发育阶段,业务水平高、技术能力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很少。《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不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集中招标采购的全部事宜。


  凡是与集中招标采购业务决策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实施意见后提请招标人把关。例如,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草案,应提请招标人审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药品需求一览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都要提请招标人确认。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规范》关于招标人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样适用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招标代理机构知道招标人的行为违法违规但不表示反对,仍在委托代理行为中体现招标人的意志,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将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承担。

 

  《文件范本》第6.6条提供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参考格式。医疗机构共同确认招标代理机构之后,必须按照这一格式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权限范围的条款,由所有招标人依据《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确定。委托代理的权限范围应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理解和把握。


  否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将难以规范,容易出现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问题,影响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事先无法预料的事项,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了权限范围之外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事后获得招标人对这些行为的认可。如未将处理事先无法预料事项的越权行为通知招标人并获得招标人认可,或招标人拒绝认可超出权限范围的任何越权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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