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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海南公立医疗机构推行

  所谓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

 

  2010年9月起,海南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等。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保险费用实行医疗单位缴纳与医务人员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医疗机构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第二年起根据实际赔付等综合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政府行政部门将通过招标确定3至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属地化组织原则,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投保。


  海南省卫生厅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组织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成立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将列入医院评审工作和“平安医院”建设,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商定海南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审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拟定《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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