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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集中招标采购中的禁止性行为

  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3、投标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4、投标人提供处方回扣或者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5、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7、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药品中标;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药品供应商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和投标人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中普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规定药品供应商必须杜绝的禁止性行为,是为了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使药品供应商同医疗机构一样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


  包括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此类行为的发生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最为普遍,几乎在所有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中都曾经发生过。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期间,对投标人的此类行为是采用经济手段规范的。

 

  如果投标人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就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就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由于《工作规范》取消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能将此类行为纳入严重违法行为条款进行规范。在处理药品供应商的严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此类行为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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