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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药品标标准和方法应遵循原则

  一、为满足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要服务,充分考虑各级各类招标人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这一原则明确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根本宗旨以及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出发点。如果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活动不能尊重招标人的用药习惯,不能满足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要和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就失去了意义,迷失了方向。《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提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始终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可以实行集中议价采购,对通过集中议价采购也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备案采购。


  对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需要进行的紧急采购以及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对必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可以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及时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


  《工作规范》要求把招标药品分为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GMP药品和非GMP药品,分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都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和不同人群的药品消费需求。

 

  三、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和药品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强调的是在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必须贯彻集中招标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制定虽然属于技术性决策过程,但其对于医药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作用无论如何评价也不会过高。


  因此,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符合行业政策的要求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服从和服务于医药卫生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需要。任何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倾向,片面强调价格标准的倾向,不利于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倾向,都是不可取的。

 

  四、按照药品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没有纳入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为了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比较依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只能是载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都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修改。

 

  没有载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当前,一些地区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中不完整公布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者只公布评价要素和指标,不公布评价权重和评分方法,或者在药品评标过程中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不规范行为,需要通过贯彻《工作规范》认真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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