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通用合同条款中的配送条款 |
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药品配送条款的解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或物流企业负责
这一条款是根据《工作规范》第十九条提出的要求制定的。中标药品可以由中标人直接配送,也可以由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
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或物流企业以药品购销合同所附采购药品一览表注明的配送企业为准。
二、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
中标药品的配送要求应当以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的约定为准。无论招标人是否在药品购销合同中明确了中标药品的采购数量,招标人都应定期编制中标药品配送计划,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
采购计划可以月为单位编制,也可以周或半个月为单位编制。中标人应当以采购计划规定的时间、品种和数量为依据配送中标药品。如果招标人分阶段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则招标人提交的采购计划就构成了对中标确认合同的协议补充。招标人结算中标药品价款,以采购计划规定的品种和数量为准。
三、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药检报告书是药品质量证明文件。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口药品的药检报告书由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的药检报告书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
其他非强制性检验品种的药检报告书由药品检验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实行网上交易的招标人,如果能够在当地建立的集中招标采购数据中心进行中标药品药检报告书电子文件的查询,可以不要求中标人提交药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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