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付款条款 |
对通用合同条款中付款条款的解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照通用合同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付清全部价款
这里所说的全部价款,是指中标人同招标人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价款总计。如果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为12个月,回款时间为3个月,则在中标人首次配送中标药品后满三个时,招标人应当付清第一个月份配送药品的价款;在第十二个月中标人完成全部中标药品的配送后三个月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付清全部价款。
二、招标人提前结算价款时,中标人按照投标报价时承诺的优惠比率降低结算价格
如果合同规定的回款时间为3个月,提前回款的优惠比率为0.8/%/每月。当招标人当月回款时,中标人应当将中标药品价款价格下降1.6%。
三、招标人按月与中标人结算价款
每次付款均应包括当月应结算的全部药品款项。无论招标人要求的补货周期是以周为单位,还是以月为单位,招标人均按月与中标人结算价款。
如果合同规定的回款时间为3个月,招标人在某月收到了中标人配送的一个或多个批次的中标药品,在3个月时,在招标人应当付清该月验收入库的所有批次的中标药品的全部价款。
四、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付款要求,并提交应结算价款的发票、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在合同规定的回款时间之前,中标人应将当月应结算价款的发票和有关凭证提交给招标人。中标人提交的发票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出具,作为招标人药品结算价款的依据。
五、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中标人结算价款
价款结算方式包括集中统一结算和分散自主结算,网上结算和网下结算,委托商业银行结算和双方直接结算,等等。截止目前,各地普遍采用分散自主方式进行价款结算。
招标人采用什么方式同中标人结算价款,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结算方式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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