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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药品价款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结算货款。中标药品的货款结算办法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后载入药品购销合同。怎样确定这里所说的货款,即《合同法》中所说的价款。


  要确保实现价款的支付,合同条款中都要规定结算和支付方法,包括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等。根据这一规定,中标药品的价款结算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协商确定价款结算办法


  协商,是指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就中标药品价款结算的时间、方式等征求当地主要药品供应商的意见。经反复协商后确定的中标药品价款结算办法一旦载入招标文件,就应当成为招标投标的重要依据。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中标药品价款结算办法,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将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中标药品价款结算的依据。这里所说中标药品价款结算办法,主要是指回款时间、回款方式和提前回款优惠办法,其中回款时间是中标药品价款结算办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医疗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悬殊,招标人确定的回款时间差距很大,有当月回款的,有三个月回款的,有六个月、八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回款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回款时间是不现实的,所以要由各地自行协商决定。

 

  二、无能力按时回款的招标人不是合格的招标人


  医疗机构无限期的拖欠药品供应商的货款,利用应付药品费搞建设,买设备,发工资,发奖金。在强势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卖方被买方套牢,是一种自愿、无奈的选择。

 

  集中招标采购改变了市场环境,如果招标人不按时回款,投标人将难以承受。作为集中招标采购招标人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时回款。对资信状况差,确实没有能力按时回款的医疗机构,不能要求他们必须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否则将会造成新的债务堆积,损害投标人和其他招标人的利益。对不能成为合格招标人的医疗机构,应允许其继续自主采购药品。但原则上应要求其执行本行政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零售价。


  三、招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结算价款

 

  招标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按时回款。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阶段,招标人不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回款义务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集中招标采购的形象和信誉。

 

  不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回款和合同规定的回款时间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的回款时间长,投标人可以选择提高投标报价,规避延迟回款的风险;也可以选择放弃投标竞争。

 

  不按时回款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这种利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把投标人套牢后不履约、不回款的行为危害很大。如不能彻底杜绝,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就丧失了商业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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