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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常识: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特点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医疗机构按照机构规定程序,在公开媒体上发布议价公告,要求所有合格的药品供应商参加报价竞争,并通过价格谈判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发布议价公告

 

  政府有关部门指定了媒体,议价公告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指定媒体,议价公告应在多数药品供应商所熟悉的媒体上发布。


  通过议价公告的公示,让尽可能多的药品供应商获取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成为可能响应议价的潜在报价人。如果医疗机构不发布议价公告,而采取其他方式公示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如召开信息发布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知、直接发送报价邀请函等,都是不规范做法。

 

  二、是对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发出邀请

 

  任何认为自己符合规定条件的药品供应商都有权按照议价公告明确的方式购买议价文件,参与报价竞争。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药品供应商出售议价文件,限制任何药品供应商参与报价竞争。

 

  购买议价文件的药品供应商有的可能是外地企业;有的可能尚未在采购人单位开设结算帐户,从未同采购人发生过业务联系;有的可能将提供采购人从未使用过的新品牌药品。


  如果采用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无论采购人或采购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接受,所有具备条件的药品供应商都有权参与报价竞争。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对药品供应商的报价进行限制,都是违法行为。

 

  三、品牌筛选和价格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不需要象公开招标采购一样,对所有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报价截止后进行品牌筛选和价格谈判。

 

  通过品牌筛选,可以淘汰医疗机构不可能选择的品牌和配送企业,减轻价格谈判和评审、比较的工作量。价格谈判由集中议价采购的评审委员会同药品供应商面对面进行。通过价格谈判,可以使成交药品的价格更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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