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评标专家的具备条件 |
评标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是为了保证评标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在高度专业化的基础上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里所说的相关领域,是指与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药学、临床医学等专业领域。要求评标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是因为具有较长工作经历的专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够对投标文件做出符合招标人利益和要求的判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在全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铺开。由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集中招标采购的特点和复杂性,《工作规范》没有专门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各地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就目前各地集中招标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确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悬殊较大。原则上应当要求以三级医疗机构为主组成的采购联合体,其评标专家具备的条件不低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组成的采购联合体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一般情况下,可要求评标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不一定要求评标专家,尤其是药学专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在确定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时,必须牢记集中招标采购是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活动,评标专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技术职务和业务水平,还应熟悉药品流通过程和市场行情,具有丰富的商业活动知识和经验。
不具备较高医药卫生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不是合格的评标专家;不熟悉医药商业流通过程、不会做药品买卖的专家更不是合格的评标专家。只有两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兼备,或者使两个方面的专家实现招标知识和经验的互补,才能形成优秀的评标专家评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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