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流通企业应参与基药制度的构建 |
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成为指导下一步基本药物采购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将对药品经营模式、行业格局产生深刻影响,也给药品经营企业参与基本药物招标打开了一扇窗户。笔者认为,医药流通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机会,积极参与到基本药物制度的构建中:
此次《指导意见》详细对基本药物的供货办法进行了区分,并指出原则上用量大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用量小的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
这意味着医药流通企业也可参与药品的招投标。为此,医药商业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品种齐、价格低、效率高的优势,重点操作集中打包的量小品种投标,通过规模化的流通平台,吸纳众多小品种厂家的合作。
《指导意见》规定,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这意味着商业公司可以通过品种代理来掌握投标的主动权。因此,经营企业应尽快建立起品种代理机制,培养和增强品种操作能力,更好地体现自己的商业营销能力。
基本药物的供货主体还是药品生产企业。虽然《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实行一品种一配送,但要求集中数量、统一配送,特别是要求对暂时无法确定数量的要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采购。
这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暗示了药品集中、配送集中的含义。因此,加强与工业企业的合作,争取中标品种的配送权对药品流通企业意义重大。
物流配送能力和网络资源是基本药物采购机构、药品生产厂家和医疗单位衡量一个药品流通企业实力的核心因素,所以,流通企业应该在物流建设、配送能力、网络覆盖范围等几个方面练好内功,加速现代医药物流项目的建设,运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经验,以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收购或设立区域子公司等办法,扩大配送网络的范围,尤其是基层医疗配送网络。
生产企业为了实现中标品种更快速、更顺利地进入临床使用,更希望与那些拥有医疗网络优势的经营企业合作,所以,拥有基层医疗配送网络的药品经营企业,更容易得到生产厂家中标品种的配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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