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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发布

  11日,卫生部网站发布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明确将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旨在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此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办法称,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办法明确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质量的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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