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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成功招标这些知识不能遗忘

  招标人在项目招标程序开始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应满足的有关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按照国家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看,强制招标的范围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根据现行的投融资管理体制,这些项目大多需要经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


  只有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而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才能进行招标。对开工条件有要求的,还必须履行开工手续。此外,对于那些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或者台港澳和外商投资的项目,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这些项目也需经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准后,才能进行招标。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需要审批,只有那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才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否则不得招标。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或部门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报批后尚未获准的情况下,即开始发售标书;或者先施工后招标。这些违反程序的做法,一旦项目未被批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因此,投标人在参加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投标时,须特别注意招标项目是否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另外,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由于一些项目的建设周期比较长,中标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在实际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合同正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资金无法到位,项目单位无法给施工企业或供货企业支付价款,甚至要求企业先行垫款,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工程也成为“胡子工程”。有的项目单位利用“买方市场”条件下自身的优势地位,在根本没有建设资金或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便发布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带资投标,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也造成了许多纠纷。


  与此同时,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便投标企业了解和掌握,作为是否投标的决策依据。所谓“具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进行某一单项建设项目、货物或服务采购所需的资金已经到位,或者尽管资金没有到位,但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承诺贷款。比如,某一建设项目用于设计的资金已经落实,即可进行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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