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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管理制度的完善成药监局重点

  国家高度重视药用辅料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影响,对其实行注册管理,这对药用辅料行业起到了严格监管、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但当前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和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办法》、《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还未出台;由于未开展药用辅料批准文号再注册工作,原注册证存在内容涵盖不全面、批准文号格式不统一等问题。


  所谓的药用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除活性成分以外,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合理评估,且包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物质。它不仅赋予药物一定剂型,而且与提高药物稳定性、增强疗效、降低不良反应有很大关系,其质量可靠性和多样性是保证剂型和制剂先进性的基础。因此,把好药用辅料注册准入关,对确保上市产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药品管理法》第11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提供药用辅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性文件,上市后变更药用辅料也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补充申请,随后,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可见,与原料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相比,药用辅料注册管理的法规制定稍显滞后。


  另外,国家局为建立科学有效的药用辅料管理制度,近年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10年9月,国家局制定了《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第4条规定,原料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实行备案管理。注射用辅料和新型辅料也按此管理。《规定》明确了注射用辅料和新型辅料仍实行注册管理,但未提及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笔者认为,这预示着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制度将发生变化,省级药监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应提前准备,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除此之外,当前,应尽快出台《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办法》,对药用辅料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实施有效监管,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制定《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完善药用辅料注册分类管理制度。建议新的药用辅料、进口药用辅料以及注射剂、滴眼剂、体内植入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特殊药用辅料,仍实行注册管理,发给批准文号,由国家局负责审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取消注册审批制,探索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制剂企业对其使用的辅料承担质量保障责任。


  国家局于2006年印发了《关于药用辅料使用地方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法批准的药用辅料批准文号仍合法有效。但原注册批准文件存在涵盖内容不全面、企业名称和质量标准发生变更、批准文号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既不利于药品监管部门的注册管理和日常监管,也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应尽快开展药用辅料再注册工作,换发统一格式的注册批件和批准文号,更新品种注册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还应加大研发和注册服务力度。一方面,及时、准确、全面传达国家关于药用辅料注册管理的最新政策和技术要求,引导企业以政策为导向、以技术要求为标准,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药用辅料研发和注册申报工作,不断提升药用辅料研发水平;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拓宽咨询服务渠道。采用面对面、网络、电话等多种途径,耐心解答企业有关研发和注册申报的咨询。


  此外,还应完善药用辅料注册批准信息共享机制。药用辅料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批、日常监管和品种注册审批涉及多个单位、多个部门,为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杜绝监管漏洞出现,应实现药用辅料注册批准信息资源共享,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获取企业、品种注册及变更信息,根据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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