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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热点聚焦 细数现部分法律法规“四宗罪”

  长久以来,不仅无证诊所非法行医,正规医疗机构也有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面临着各种意想不到的执法尴尬。这些大部分源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陷。医药热点聚焦,我们来细数现行部分法律法规的“四宗罪”,找出关于对无证诊所非法行医、正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对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民众健康就医问题。这些问题虽然是针对深圳市部分法律法规的分析,但其他地方也可以作为参考意见,思考自身的不足之处及改进措施。


  “四宗罪”之现行法律处罚缺乏“中间”力量


  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监管法律体系,主要以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为主体,加上一些补充性的部门规章共同组成。但上述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执法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监管形势的复杂化已逐渐弱化。现行的医疗服务监管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大多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只有警告、低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有限的几种,缺乏高额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有效的缓冲空间。而警告、低数额罚款的违法成本过低,执法效果不佳,往往出现罚而不改的情况。


  “四宗罪”之现行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目前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缺乏上位法支持的问题,与《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产生冲突。如,《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设置了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设置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设置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种类,而这些种类均有悖于《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存在着同一部法律法规条文之间有冲突的情况,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第二款均有“给患者造成伤害”这一项,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给患者造成伤害”这一情形时该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无法选择。这种冲突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了很大困扰。深圳市卫生监督局一位执法人员表示:在执法过程中,根本不敢开出“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等这样的罚单,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开这种罚单,本身就违法了。知法犯法,谁敢啊!


  “四宗罪”之新法规或在两到三年内出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已着手启动一部新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下称《条例》)的立法工作。按照正常程序,《条例》需先有卫人委起草,然后递交市法制办,法制办通过后再递交市政府常务会,常务会通过后则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新的法律才算生效实施。专家估计说,《条例》出台需要2到3年的时间。他建议,《条例》可以利用深圳特区立法权限,突破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情况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定。


  “四宗罪”之旧法规被废止或出现监管空白


  据了解,早在1994年,针对当时存在的各种医疗服务违法行为,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仅规范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还提高了部分医疗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规范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起到较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和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后,该法规规章的有些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不适应我市发展的实际需要。例如:适用范围未涵盖所有各类医疗;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职责不清,受理周期延长等。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于2009年8月向市法制办提请废止该法规规章。目前《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被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废止。而《若干规定》的被废止,则带来了另外一种隐忧:存在法律法规空白,从而出现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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