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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深化改革 未来“谈判机制”不可缺

  医疗保险深化改革,未来“谈判机制”不可缺。在目前医保目录的基础上引进对部分昂贵的创新药品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制药企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院和患者四方开展谈判,形成制药企业让利、医保部门承担部分费用、医院保证使用的新药支付模式,对于患者、企业和医保经办部门及医院而言,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患者可以明显地减轻费用压力,企业也拥有了新的市场,医院则可以大胆尝试新技术和新药品以提升自身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对于医保部门而言,则可以提高医保用药水平,让医保基金更多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药品消费的第三方买单机制作为一种全球普遍的药品消费模式,已经在全球广泛实行并深入人心,而医疗保险作为化解个人医疗风险,减轻个人医疗药物费用负担的有效模式,已经在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中得到印证。这种模式明显优于由政府全部买单的公费医疗或福利医疗的模式,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而言,我们需要解决的不是几千万人或一两亿人的治病吃药问题,而是十几亿人的治病吃药问题,面临的困难在世界也属罕见。因此,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建立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也是解决中国目前国民就医最为可行的办法。


  我国医保目录自2000版出现以来,一直以满足广大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作为核心目标,其选择药品的标准在于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同时,通过划分甲、乙类,实行甲类全部报销、乙类部分居民自费来控制总体费用。目前,医保目录内的1900多种药品也基本涵盖了各个治疗领域最经典的药品。而目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仅仅依靠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是否能够满足我国国民的用药需求,是否能降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疾病风险,同时促进创新药物和医疗新技术的快速使用。这些问题集中起来就是目前的基本医疗在部分程度上是否还需要有其他形式的补充来实现对创新药物的普及使用和支持。         

   
  未来医疗保险要深化改革,谈判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而如何建立谈判机制,这种谈判机制都包含哪些内容,由谁来进行谈判,这些新问题,都将在未来的医疗保险机制逐步完善过程中加以解决。而就目前对谈判机制的整体概念而言,医疗保险谈判机制首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谈判的主体是哪些。谈判的主体应该包括:制药企业、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作为药品的供给方,医疗机构作为药品的实际使用方,而医保经办部门既是医保支付方同时也代表了患者的利益。而除此之外,由于医疗保险的谈判机制涉及到的是价格问题,因此,物价部门也可参与到谈的整个过程中来。


  谈判依靠什么谈。即究竟对某种创新药品医疗保险部门是否该给予报销?给予报销的比例多少比较合适?企业对药品价格让利到什么程度时,医疗保险相关部门可以给予报销?这些问题只有通过药物经济学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即从药品的疗效、对患者临床生命质量的提高、药品本身的创新性、药品本身对制药行业的积极意义等多角度进行考虑,最终确定谈判的尺度和标准,而这一点则需要来自于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参与来完成。


  谈判的内容是什么。谈判内容的核心是药品价格,其次是分担机制,即在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同意进行医保报销、同时医疗机构同意使用的情况下,企业的让利程度是否可以达到医疗保险部门的要求。


  谈判的领域是什么。目前而言,谈判的领域主要集中在部分大病尤其是肿瘤疾病的创新药品领域,首先这个领域是目前患者面临较高疾病风险的领域;其次这类药品价格相对于其他药品而言,更加昂贵;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医保目录的管理规定,这个领域的大多数创新药品尤其是生物技术的产品目前尚未列入医保报销范围之内,患者面临的财务压力最大;再次,这个领域也是近年来制药企业所重点关注的、创新性产品不断涌现的领域,因此,以这个领域作为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进入领域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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