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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适用对象及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及规定的招标方式解析。《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条对行政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招标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承包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这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的民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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