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牵线盖公章让举报人和售假商家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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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应严厉打击的违法售假行为,当地药监部门反让举报人和售假商家“私了”,此做法甚为荒唐。一者,此举严重背离法定职守,将规范药品市场行为完全抛弃;二者,是非不分,丧失原则;三者,看似被举报者“下套”,实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假药就该依法查处,药监部门让我不再追究,有猫腻。”号称“全国职业打假药第一人”的高敬德爆料,杭州天城路有药店售假药,药监局牵线让他们“私了”,并出示“协商意见”,除双方签字外,还盖有“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的公章,时间为今年6月23日。药监局称,盖公章是为“私了”做见证,当时“欠考虑”,被高敬德“下套”了。
天城路有药店卖假药,遭职业打假人举报。在江干区药监局的见证下,举报者“甲方”与被举报的售假商家“乙方”签订“协商意见”,最后还盖了该局的公章。药店卖假药不稀奇,公众对作为监管部门的药监局多以行政不作为诟病之。然而从今次这一纸荒唐“协议”看,又不是行政不作为那么简单。药店售假不大力打击,却建议双方私了,药监局恐怕脱不了与药店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建议“私了”,为利益驱使所致。“私了”后,售假商家虽赔钱了事,却换得继续坑害公众的空间和预期利益,对售假者有利。有据可查,从2009年举报人举报至今,当地相关药店继续售假药,而本应短时间作出的处罚决定,至今没有下文。这难道不是变相包庇和充当“保护伞”?
从相关报道上看,执法人员在处理该起举报上,如同交警处理普通的刮擦交通事故。态度超然、置身事外,待甲方乙方讨价还价妥当并签字画押后,敲上一颗公章作见证。整个事件唯独不见最为关键的公众利益,仿佛卖假药无关公众健康,不关药监局什么事儿。在协议的最后一条“甲方放弃以任何形式,包括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各种形式就本案追究乙方、药监部门的责任”上,江干区药监局似乎才意识到自己负有监管责任。手握行政处罚权不用,而刻意偏袒药店,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作为三方合同,该合同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与掩盖的成分,可以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作为执法部门的第三方也根本不应参与其中。退一步讲,即使这一协议没有药监局的参与,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该协议是以损害公众利益为前提的。
故不难看出,处理该起举报的执法人员不是法盲就是有意为之。而报道中相关人员称盖公章是被“下套”,这样的辩解听来软弱无力,更像是被人抓了把柄无可奈何地呻吟。而协议的第一、二条:“乙方向甲方赔偿购买产品的10倍赔款1200元,并保证绝不再经营类似产品;甲方领取举报奖励费4300元”,现在看来这10倍赔款与举报奖励,更像是药监局与药店联手给举报人的封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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