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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不是反所有的

  反垄断”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反对垄断,可事实上不是这样。真正的反垄断,反的只是某些垄断背后对效率和公平的损害。而对于某些垄断,相反会给予大力支持,如专利权。因为保护这种垄断,能够促进效率和公平。另一些垄断,如城市供水,虽然有利于效率而不利于公平,却也不能简单地反,只能是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以提高效率和公平。

 

  因此,所有反垄断的案例都至少要从两个方面来帮助决策是否执行:一是垄断是否存在,二是这种垄断是否造成了效率和公平的损失。从上述角度出发,复方利血平片原料药案就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因为针对此案开出了首张罚单,对今后类似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所以必须引起重视。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山东潍坊顺通医药公司和华新医药公司控制盐酸异丙嗪,要求下游企业提高复方利血平片投标价格,获利后按每瓶1元标准返利,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然而,判断垄断事实是否存在的前提,却是只有该产品在相关市场难以为其他商品所替代,才能算构成垄断。

 

  实际上,《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反映了这一精神。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曾于2009年5月24日出过一份指南,明确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进行替代性分析。而以我之见,复方利血平片只是品种繁多的降压类药物的其中一种,即使退出市场,都可以为其它降压原料药所迅速替代,未必能够构成垄断。

 

  根据近年来的经济学文献显示,反垄断尽管转售价格维持协定可能在特定环境下损害竞争,如有助于达成卡特尔等,但他们也经常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比如促进品牌间的竞争、有利于新公司和新品牌进入市场等。考虑到其潜在的促进竞争的市场效果,大多数法官认为,转售价格维持不应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应该对转售价格维持协定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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