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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触及医药领域不当得利

  9月1日,国务院医改办宣布“全国已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对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制度建立的目标并不难实现,但在降低药品费用负担、缓解“看病贵”方面,要走的路依然很长。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的重要区别是“零差率”销售,其零售指导价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确定统一采购价和零售价,减少了委托-代理层次,一定程度纠正了高定价、高利润、高分肥的趋利导向。这一设计触及医药领域不当得利,必然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抵触行为。

   
  基本药物的用途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这就大大限定了其作用范围。二级以上医院由于患者病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危重性,很难完全限定用药行为,所以“其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至今“难产”,基本药物只在局部地区由基层向上实现了零星的延伸覆盖。其实,即使硬性规定使用比例,大医院的医生也可用拉大分母的“数字游戏”予以架空,反而会增加实际支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受限于自身业务能力,收入构成中药品收入比例偏高但绝对数却不大,群众的大部分医药费用也不是消耗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常见病、多发病治疗上。相反,二级以上医院有仪器检查等复杂的收费项目,人均诊疗费用更高,虽然药品收入相对比例不大,但绝对数额远远高于基层。形象一点讲,如果“看病贵、药费高”是由感染引起的表观症状,那么主要感染灶是二级以上医院,基本药物制度这味猛药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靶点”,有点辨证不准的意味。即使在基层成功试水,又自下而上完成了逐级覆盖,也只能在覆盖率、配备率等指标上体现成果,不宜高估其降低药品费用负担的实际作用。

   
  基本药物发挥政策效用的前提,是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合理分工、运转流畅的分级诊疗体系,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主要在基层接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治疗。但二级以上医院“高低通吃”,不会主动将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分流到基层,双方用药习惯、药品配备方面的差异被放大,大医院的处方在基层无药可取,反而成为阻碍双向转诊、与基层争夺病员的利器。


  除少数非处方药,绝大多数药品的供需双方即供应商和患者并不能直接交易。居于中间环节的医生既不是药品产销者,也不是付费购买者,却既能代表患者选择供应商,又可将特定供应商的产品指定给患者,双重“代理人”身份使其凭借处方权牢牢控制了药品供应链的核心环节,这就是技术垄断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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