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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新增规定若干

  于本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若干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卫生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防治情况。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调查。

 

  据了解,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情况底数不清,职业病危害和患者实际人数等情况缺乏准确统计。针对这一情况,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规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调查,为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地方政府应为职业病病人提供救助。草案在前两次的基础上,再次增加条款,为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寻找救助渠道。

 

  一些曾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解体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他们的职业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为难题。二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工会组织应对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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