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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监局出台基药供货细则

  为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全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近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细则》要求,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向采购单位供货前必须向该局备案,凭《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方可提供与备案样品一致的药品。基本药物采购单位除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索取必须的资质外,还应索取《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复印件,并随其它资质保存至药品效期结束。不能提供《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的,不得向其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细则》指出,备案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307品种和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增补目录209品种。基本药物供货企业专指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企业。山西省局将定期向省级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机构通报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药品样品备案情况。

 

  《细则》强调,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如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山西省局将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30天仍然未能履行备案手续的,将建议省级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取消本年度基本药物中标、配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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