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遭质疑 处罚是否能执行 |
“2011年12月26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2012年1月17日才披露,期间股价下跌近10%,而沪指却微涨0.06%,这显然对股价产生了影响,中恒集团未及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十项之规定。”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向采访人员如是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中恒集团(600252,收盘价8.33元)业绩未达标、涉嫌虚假陈述等种种问题还在被各界质疑之时,其信披不规范再次遭到律师拷问,有律师事务所更是将对中恒集团的处罚建议上报证监会,希望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中恒集团2012年第一份公告,就让投资者大吃一惊。1月17日,中恒集团公告称,其于2011年12月26日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中指出了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恒集团的表述,其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于1月4日对整改事项召开了专项会议,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到了1月14日,则公布了整改方案。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中恒集团应当在2011年12月26日收到证监会《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当日立即公告,但直至第二年的1月17日才公告,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16日,上证指数上涨0.06%,而中恒集团股价下跌8.69%。因此,中恒集团没有立即披露责令改正的重大信息是违法的。”
采访人员注意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而重大事件就包括了“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这一条规定。
在中恒集团整改公告中,公司出现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不及时;公司签订的部分重大合同、协议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错误等诸多问题,再加上其遭到广西证监局下发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公司股价逆势下跌,中恒集团已经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对于中恒集团整改信息里面提及的“2011年3月,向广州市越秀区赛康药物研究所支付了共计1.6亿元的新药引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该行为没有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由某高管私自决定”这一行为,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这条违规行为,吴立骏还指出,“中恒集团披露,2011年12月收回1.6亿元的费用,这里很明显,为了规避处罚,中恒集团竟然在去年年底前立即收回了巨额费用,在长达9个月时间内,广州市越秀区赛康药物研究所一分钱的开发费用都没有用,并且巨额资金说收回就收回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该研究费用完全可以分笔支付,循序渐进,这是违反经营常识的重大隐瞒行为,因此该笔交易不仅涉嫌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且已经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重大交易信息未及时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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