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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高价药品决定品种生死

  在中国,医院的经费来源,即所谓的补偿机制主要有3种:财政拨款、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减少,一些大医院只占到几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目前这个比例在全国平均不足10%。由于医疗机构服务定价明显偏低,医生的技术劳务价值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使得医院仅靠医疗服务收费根本不能弥补经营成本。

 

  政策上允许医院以15%的药品进销差价来弥补亏空,这就是通常所讲的“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以药补医”机制使医院获得了通过出售药品获得盈利的合法权力,使得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此口一开,医院自然会充分利用这一政策谋取收入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公立医院虽名为非营利性医院,但几乎所有医院都变成了从药品销售中获利的营利性机构。

 

  近几年在医院的总收入中,药费收入占60%左右,少数中小医院高达70%至80%,药品销售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药品的使用上,基本上是哪种药品给医院带来的净收入多,医院购进和销售这种药品的积极性也就越大。尤为恶劣的是,医疗机构为了增加售药收入,医院、医生诱导患者过度使用药物,即所谓的开“大处方”,造成药物滥用。

 

  政策明文规定医院的购销差价率不能超过15%。然而,这一本意是控制药品零售价格的管制措施,实际的实施效果是扭曲了公立医院的药品购销行为,使得医疗机构严重偏好购销高价药品,排斥廉价药物,最终显著抬高了零售药品的价格。这一结果并非中国独有,发达国家的管制经验早已表明,收益率管制会诱导被管制企业做大或夸大成本,因此会扭曲被管制企业的行为,严重抑制被管制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中国台湾在1995年之前,也对医疗机构加价率进行行政管制,规定医疗机构购销加价不能超过20%,结果也导致医疗机构严重偏好使用高价药。在目前的招标制度下,规定同一品种药物存在3个中标厂家,因此临床用药的选择性很大,替代品很多。医院普遍采取在中标的同类药品中,优先选购价格高或折扣(回扣)大的药品的做法,而低价中标药品由于价格低、回扣少或没有回扣,医院拒绝进货。这一现象在业内称之为“死标”。这使得一些在降价后成本与零售价格接近的廉价药品,如青霉素,基本上从医生的处方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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