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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招标“烫手”谁敢接

  毋庸置疑,药品招标从卫生行政部门剥离,是医改方案早已明确的既定步骤。但从现实而言,由医保局负责药品招标这一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将会存在各种困难。客观地讲,药品招标工作非常繁杂,医保是不可能全部拿下的,况且有些专业性强、使用量小的特殊药物,也是不可能交由医保招标的,医院作为办医主体来集中招标也是需要的。因此,在没有强大的技术支撑下,医保接手药品招标很有可能是“烫手山芋”。

   
  药价虚高一直是社会反应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导致“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前不久,药品出厂价与医院零售价之间差价畸高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央视曝光最高利润是6500%,而广东媒体曝光的最高利润更是高达9137.5%,药品利润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药价虚高问题一次次地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虽然药品利润如此之高,药厂却并非最大受益者,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院、医生分别攫取了更大的利润。因此,专家指出,只要医药公司、医院、医生包括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等各个环节利益均沾的“潜规则”不改变,药品中标价就很难回归合理范围。

    
  更有媒体评论直言“治药价虚高,要拿中间环节开刀”。此话不无道理。按照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办法,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竞价采购,价格由当地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公布。这个审定公布的价格也叫中标价,中标价是医院采购药品的最高限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竞标价的制定成为影响药价的决定性因素。

   
  药品招标制度实行10年来,药品暴利现象仍然难以根除,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将定价权下放给具体的市场交易主体,由患者、医保机构和医院、药企、经销商来决定。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显然,上海此举是一种进步。由作为支付方的医保来负责药品招标,一个显见的好处就是更有利于费用控制。因为作为支付方,医保部门具有强烈的动机,医保目录中廉价和有效的药品就有希望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并且还有实力与医药企业议价,从而进一步压低药品价格。

   
  不过,在药品使用环节中,仅仅是解决了省级行政区内的准入问题,真正的采购仍必须由医疗机构来完成。也就是说,即便医保部门有了药品招标的权限,但实质上仍算不上是作为支付方来买药,医保部门仅是起到“付款”的功能,是否使用以及用多少中标药品,依旧由医疗机构决定。为此,医疗机构将可能会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二次议价”。这就更加令人担忧。

   
  一方面,医保局作为“付款方”,可能会为了省钱,而尽让那些低价且效果并非最佳的药品进入招标“盘子”中,另一方面,从目前招标的实际情况来看,“二次议价”极有可能会变成“暗箱操作”,进而产生腐败现象,最终是药价确实降下来了,但会出现虚低现象,对药企而言有“压价”之忧,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药企弃标,直接影响到当地药品的使用。业内人士直言,如果上海医保局负责药品招标后采取“二次议价”的方式,则有可能因各医院采购的量不同,最终达成的采购价也不尽相同,最后造成同一种药“同城不同价”,从而引起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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