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价格管理办法将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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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真严格执行,这会比安徽模式更有杀伤力,医药行业的营销生存模式会被彻底推翻。”谈及刚刚流传出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药品流通办法》),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高管表示。备受关注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按已经确定的时间表,新规将7月1日正式执行,大约近2万家企业受影响。
“外企和部分国内企业去年就开始成立专项应对,但大部分企业仍心存侥幸。”前述公司高管认为,国家发改委选择在此时出台这一价格政策,是在医改前三年的第一阶段结束后,“深水区”的公立医院改革必须启动的信号释放。不同于目前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单一药品加价率,《药品流通办法》将这一关键数据划分为流通环节和医疗机构两大类别,各自实行不同的差价率加成。
“这实际上明确了每一个环节的最高定价,现在行业使用的以药品底价代理卖给商业公司,几经倒票,通过票据公司多次开票,洗出一个高价格的生存路径就几乎不可能了,而这对相当数量的公司是个致命打击。”该人士分析。目前,广泛存在于国内医药行业的药品代理销售模式,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
2000年开始,伴随医药市场的迅速放开,药品代理制销售模式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医药市场的主流销售模式:代理商依靠掌控终端市场资源的优势,借厂家之名或挂靠商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而制药企业面对这样的代理商通常采取底价式招商和佣金式招商两种方式。其中,以底价现款供货,由代理商控制渠道和终端,代理商通过商业过票或向厂家支付税金的方式解决收入和相关费用的低价代理模式更是为众多中小公司所使用。
有药企负责人称,“他们的费用甚至会达到60%左右,现在如果仅仅以进口的口岸价为基准,他们在市场层面产生的费用根本不可能抵充实际花费的市场营销费用,这对他们来说,也不会是一个好消息。”《药品流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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