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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让药品回扣无处可逃

  “如果当真严格执行,这会比‘安徽模式’更有杀伤力,医药行业的营销生存模式会被彻底推翻。”谈及昨日刚刚流传出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高管接受采访时表示。昨日,备受关注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按已经确定的时间表,新规将7月1日正式执行,大约近2万家企业受影响。
 

  “外企和部分国内企业去年就开始成立专项应对,但大部分企业仍心存侥幸。”前述公司高管认为,国家发改委选择在此时出台这一价格政策,是在医改前三年的第一阶段结束后,“深水区”的公立医院改革必须启动的信号释放。采访人员注意到,不同于目前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单一药品加价率,《办法》将这一关键数据划分为流通环节和医疗机构两大类别,各自实行不同的差价率加成。


  目前,广泛存在于国内医药行业的药品代理销售模式,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和药品价格不同。2000年开始,伴随医药市场的迅速放开,药品代理制销售模式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医药市场的主流销售模式:代理商依靠掌控终端市场资源的优势,借厂家之名或挂靠商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而制药企业面对这样的代理商通常采取底价式招商和佣金式招商两种方式。其中,以底价现款供货,由代理商控制渠道和终端,代理商通过商业过票或向厂家支付税金的方式解决收入和相关费用的低价代理模式更是为众多中小公司所使用。

   
  由于《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价格管制范围并不包括廉价、短缺等药物和基本药物,亿利天然药业集团副总经理王高俊认为,《办法》在压缩制药企业利润的同时,根本上将会加速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和落实。“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具体的基本药物招标中的优势可能会越来越小;而如果《办法》强行推进,商业之间的整合也许会加速,一大批中小商业公司将死掉,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他告诉采访人员。不仅如此,由于此次《办法》同样涉及合资和进口制药公司的产品,这也就意味着,跨国和合资药企将不得不在大型医院的“主战场”面临类似的问题。


  “近几年,跨国药企纷纷把开拓三四线市场作为业绩的主要增长点之一,开拓新市场的费用也不断提高。”有药企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他们的费用甚至会达到60%左右,现在如果仅仅以进口的口岸价为基准,他们在市场层面产生的费用根本不可能抵充实际花费的市场营销费用,这对他们来说,也不会是一个好消息。”

   
  《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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